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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统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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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13
第5版()
专栏:

我国古代统计
莫曰达
我国统计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据《周易·系辞》载:“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结绳和书契,是对当时某些重大政治、经济事项进行粗略分类,并计算其总数的一种活动,当为古代统计的雏形。
我国古代政府的统计工作,起源于商代。《殷墟书契前编》曰:“登人三千,呼战。”所谓登人,意为临时征集的兵员。到了周代,已有全国范围的人口统计调查。据《通典》记载,周庄王十三年(公元前684年),全国人口为11,841,923人。
随着奴隶社会的逐步解体和封建社会的逐步建立,统计也逐步发展起来。从秦墓出土竹简来看,秦始皇统一中国前后,政府统计已初具规模。内容涉及户口、土地、财物、生产、赋税等等,还规定了统计资料的报送时间,以及一些统计数字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要求各项统计数字计算准确,帐帐衔接,帐实相符。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统计,只是秦制的继承和发展,没有本质上的变化。
南北朝时,北周丞相苏绰首创“记帐法”。他把户籍当作计算各项赋税的原始依据;计帐,则是根据户籍,汇总编制的统计资料。这种制度,盛唐时得到系统发展,从基层行政单位开始,逐级汇总编制、上报,中央政府的户部负责汇编全国的综合统计资料。
南宋宁宗嘉定年间,婺州地区推行的鱼鳞图、丁产簿,是计帐、户籍制度的又一发展。根据户籍记载资料,分别于每年夏秋两季编造夏税籍和秋税籍,对计帐的编报时间也有具体规定。
明太祖时,令天下郡县编制户役黄册。黄册为全国户口名册,分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4项,以记载户口的增减、死亡、分居和析灶情况,并记载各户丁粮,作为核定赋役的根据。还建有鱼鳞册,为全国土地图籍,详列田亩形式、方位、面积、业主姓名。
清康熙年间,加强了保甲制度。州县城乡10户立1牌头,10牌立1甲头,10甲立1保长,每户发印户牌1块,上有户主姓名和住户丁口。各户有人外出,在户牌上注其所往;有人外来,则稽其由来之地。从乾隆六年起,各省一律按保甲法,向中央呈报户口,对治理当时户口混乱状况,起了一定作用。
统计与经济法制的结合,是我国古代统计的一个特色。法制除规定统计报告的内容、时间和方法外,特别重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秦律规定,如果统计数字不实或计算有误,有关官员就要受到“或谇”(斥责)“或訾”(罚缴实物)的惩处。据《汉书·武帝纪》记载,元狩二年,众利侯上谷太守郝贤,因为欺瞒统计数字,受到免职处分。《唐律疏议·卷十二》载,凡里正漏报户口,如果是无意造成的,少报1口,就打40大板;少报3口则打80大板;如果是有意欺瞒的,则“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十五口流放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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