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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统计法的一些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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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13
第5版()
专栏:小常识

国外统计法的一些情况
目前,多数国家的统计活动都由专门法规确定。国外的统计法规规定,统计机关可向公民(企业、团体)搜集必要的统计资料,公民(企业、团体)有义务提供资料,并保证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西方国家的统计法还强调,统计部门应保护被调查者的个人秘密。
各国统计法规大都明确规定了统计机关的权责。美国普查法规定,商务部长可以颁布有关统计的规则和条例,以便完成国家统计任务。普查法授权商务部长组织使用统计系统内外的统计力量,并确定其报酬;还规定,其它部门已有的资料,不得重复调查。日本国统计法规定,各项全国性统计调查都要经行政管理厅长官批准,局部地区的统计须向行政管理厅长官备案。
苏联统计条例规定,中央统计局负责集中指导。一,搜集、整理并及时向政府提供检查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资料;二,劳动生产率增长、国民经济发展比例关系、生产力配置、经济与福利的增长数据;三,自然资源、劳动力、物资使用等统计资料。匈牙利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机关的任务是协调、发展和监督全国统计活动,保证取得必要的统计资料,防止重复调查;统一概念、分类标准、表格编码。
各国统计法还规定,违反统计法负有法律责任。南斯拉夫《全国所关注的统计研究工作法》规定,各联合劳动组织、银行、合作社等基层单位如不按期向上级报送资料或提供了不完全和不准确的数据,罚款1,000—50,000第纳尔,对其负责人课以500—10,000第纳尔罚金。匈牙利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凡提供不真实的或伪造的统计资料,或在提供资料时提供不真实的说明,以及拒绝提供资料和与此有关的说明者,判处一年徒刑或劳动改造。”日本国统计法中规定,对弄虚作假、拒不提供资料、妨碍调查者,要处以半年以下徒刑、拘禁或罚款。
 过季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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