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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许企业使用厂币和厂内结算凭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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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18
第5版()
专栏:大家谈

应允许企业使用厂币和厂内结算凭证
读了你报1983年12月29日第七版刊登的寅干同志的《不准发行变相货币》的建议信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的答复。我感到文中有些概念比较模糊。
目前确有不少工矿企业,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在企业内部采用“厂币”、“厂内结算凭证”(类似支票)进行成本、费用或专项基金的管理。这对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了一定作用。对此,应予充分肯定和支持。企业所使用的“厂币”和“厂内结算凭证”只要在式样上不模仿人民币和银行支票,没有以假乱真的危险,就不应按违背国家法律论处。至于个别企业使用“厂币”发放工资、奖金,以突破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控制,应以违背财经纪律查究,但不属发行变相货币之列。一些厂矿在本单位职工食堂、澡堂、理发店使用“内部代金券”,这早已成为惯例,均不属发行变相货币。
各地承印“厂币”、“厂内结算凭证”的印刷厂,必须使印制式样与人民币、银行支票的式样差别显著(差别愈大愈好)。已印样品及新设计式样可否使用?应征得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以防止因销毁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国家经委 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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