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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18
第5版()
专栏:答复

答复
“几个干部”信中反映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从1983年春天以来,我县中医院先后从药材部门购进加工药品用的淀粉500g×873包,除医院用于加工外,零售了214包;进热水袋40个×3箱,在县物资交流会上全部出售;进纱布500g×338包,除医院使用外,零售了105包,等等。当年7月份,这家医院发现有买了这些东西的人用公费报销的情况后,立即停止出售。这些商品,大部分是医院大夫开“人情方”、弄虚作假,出售给了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县服务公司职工赵某,自1982年9月因患脑血栓住院治疗至今。医生建议用鹿茸配方,病人家属委托医院从药材公司一次单独购进较大数量的鹿茸,价333元,一张处方计入中药费中。
非医用商品当“药品”出售一事的发生,暴露了我县中医院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县政府对中医院的错误进行了严肃批评,医院领导作了检讨。
为刹住把非医用商品当“药品”出售这股歪风,县卫生局在年前专门召开了各医疗单位负责人会议,发了“关于加强医院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同时,把刹歪风作为年终检查评比的一项内容进行了检查。中医院还决定:凡非医用商品,今后药库不进货,医生不开方,收款室不开单据;对自费药品,加盖自费专用章。违反者,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山东肥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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