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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问题学术讨论会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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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22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问题学术讨论会简介
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等单位于去年11月在广东省东莞召开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问题学术讨论会。现将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简介如下。
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在本质上的不同
一般认为,旧社会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建立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基础上的对抗性矛盾,是不可能由该社会制度本身来解决的;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的,一般是非对抗性矛盾,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有对抗性矛盾,但通常不占主导地位。关于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区别,一般认为,凡是要以外部冲突为其最后的斗争形式即解决方式的矛盾,就是对抗性矛盾,与此相反的就是非对抗性矛盾。社会中的对抗性矛盾是在社会利益根本对立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中的非对抗性矛盾是在社会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有的认为,以斗争性为主的矛盾是对抗性矛盾,以同一性为主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或者,以一方克服或消灭另一方的方式来解决的矛盾是对抗性矛盾,以双方结合起来的方式解决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关于后两种看法的不同意见是:同一性和斗争性都是矛盾的普遍属性,它们是绝对和相对的关系,不存在主次关系;凡矛盾的解决都是一方克服另一方,不存在结合方式的解决,结合只是矛盾同一性的表现形式。此外大家还指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会由于处理得好或不好而发生相互转化,它们不是凝固不变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和社会,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些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和社会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以往社会形态中的私有制和阶级对抗造成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对抗,社会成为支配个人的异己力量。社会主义是人们自己的社会结合,社会不再是统治个人的异己力量,而是处在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为人们的利益服务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与社会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首先表现为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三者之间是辩证的统一,既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又是有不一致的,相互区别的。解决这类矛盾一是要努力发展生产,二是要坚持个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采取调节和统筹兼顾的方针。要承认和尊重每个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在经济政策上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鼓励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由此逐步地达到共同富裕,同时又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注意克服和防止那种抛弃国家、集体和别人,专为自己的物质利益而奋斗的倾向。
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的辩证关系
一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人们活动中自觉因素的增长,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才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因此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的辩证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有的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实践包括革命和建设这样两个方面的实践,这两方面既相互联系又有本质区别,二者目的、手段和方法上都有不同,因此不宜把推翻资产阶级的革命实践的做法搬到经济建设的实践中来。我国曾经出现过的用抓阶级斗争的办法搞生产、不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做法,就与这种混淆有关。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互相依赖、互相促进,同时又会有互相分离、互相不适应的情况,这是由于主观和客观、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矛盾造成的。社会主义在不断克服和解决这种不适应的过程中前进。克服和解决这种不适应的根本方法在于坚持实事求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思想路线。有的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某种不适应,有些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客观过程发展的无限性和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之间永远有矛盾,但有一些是可以避免的,关键就在于实事求是。
社会主义的共性和个性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般认为,社会主义的共性和个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及相应的理论和实践的辩证统一,是研究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根据,同时也是基本方法。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共同特征和一般规律是共性、普遍性,社会主义在每个国家、甚至一个国家内部各个地区的具体实现、实现的具体条件是个性、特殊性。共性和个性是相比较而存在、相联系而发展的。把它们割裂开来就会导致“左”的或右的错误。我们研究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仅要注意和加强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有哪些共同特征和一般规律问题的研究,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深入研究中国的实际国情和特点,研究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状况及其发展的特点,特别是要注意研究中国国情中最根本的两点即底子薄、国家穷和人口多、耕地少,从中找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方法和道路。至于实际目标问题、要不要对建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加以具体描绘的问题,有的认为我们还在实践中,还要不断积累经验,现在描绘了就易于以偏概全;有的认为分阶段描绘是可以的、必要的,不能没有个目标设计,建设到什么样就是什么样。有的同志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仅要体现在目标上,体现在我们所要达到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特定水平和制度上,而且也应体现在实现目标的方法和道路上。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研究作为各个阶段的奋斗目标,另一方面在目前更应着重探讨方法和道路,研究如何进行体制改革,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各种体制,并阐明我们在前进道路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与我们为之奋斗的理想目标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批驳那种从消极方面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歪曲为所谓低标准的社会主义的谬论,增强大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自觉性。
(李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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