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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王庆猷等案件问题 天津市人民法院来信摘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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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24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批评的反应

关于处理王庆猷等案件问题
天津市人民法院来信摘要
一、关于王庆猷案件问题(来信摘要)编辑同志:
一月九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栏所刊读者王庆猷关于“告状一年不得结果”的反映信和“司法工作应迅速准确处理群众控诉案件”的述评,我们都仔细读过了,并立刻对该案审理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们除诚恳地接受贵报批评、愿在今后的工作上提起经常注意,设法尽速处理该案外,并将该案审理经过简述如下:
该案是一件头绪繁杂、牵涉很广的合伙债务案件。当事人是西景玉、贾会文和王庆猷。因为当事人对该案供述不符,又没有确切的证明材料,为了明了事实真象,我们不得不从各方面传讯关系人,进行研究。这样在审理上,即需较长时间。
西景玉起诉是在一九五○年一月三十日,被告是贾会文。王庆猷起诉是在同年二月八日,被告是西景玉。我们把这两件案子并案审理。自一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次开庭以后,至同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其间传讯当事人及关系人共十三人,开庭十二次,王庆猷共出庭八次。
所以迟迟未能迅速结案的原因:一、干部的城市经验不足;二、并案处理及本院处理该案人事几经调动;三、该案经过复杂,当事人都不够老实;四、本院人少事繁。
另外,本案王庆猷自称是“工人出身”,“扛了二十多年脚行,积下一点钱”,“凑了大五福布九十匹交给了西景玉去入股”。但许多事实证明不是如此。根据交案信件及收条看,尚有“黄金”、“小宝”(显属违法行为)。由于王庆猷片面夸大,隐蔽事实,增加了案情的纠纷复杂,是非难辨,致使诉讼延长了时间。关于这一点,我们认为王庆猷是应负一定责任的。
天津市人民法院
二、关于周凯诚所反映周王氏产权纠纷案问题(来信摘要)编辑同志:
我们看到了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人民日报第三版最高人民法院对读者周凯诚来信的答复,也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秘字第一三七九八号函,及转来的周凯诚原信。根据周凯诚所提关于周王氏等与刘慎之产权纠纷案的五个问题,已作检查,并答复如下:
该案并无在本院“积压一年多始终未判”情况。该案于一九四九年三月十五日即已判决,宣告被告刘慎之无罪。原告周王氏等不服本院判决上诉,同年六月三十日上级法院发回更审,继续审理。是年十二月十五日更审判决,仍宣告被告无罪。原告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本院于一九五○年一月五日将该案卷件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一九五○年九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函嘱调查,本院已就可能调查部分作了调查,唯原告周王氏,周张氏迁移住址,两次传讯无着。现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
天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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