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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长途运销乌龟怎是走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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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25
第2版()
专栏:

我长途运销乌龟怎是走私
湖北省安陆县巡店区砂子大队 段联营
我很关心《人民日报》最近开展的《如何看待先富起来的农民》的讨论专栏。现在把我的一些遭遇写给专栏,请大家分析一下,我这样做到底对不对?
我有一手捉乌龟的好手艺,去年,我在种好责任田的同时,共捉乌龟2,200斤,全部卖给了国家收购部门,收入2,660元。我曾先后被评为县劳模、地区劳模。去年12月,我捉了480斤乌龟,考虑到当地收购部门定的收购价过低(每斤只一元多),便经县外贸局和区委批准,把乌龟运到了深圳。我把乌龟交给了省外贸局驻深圳办事组,由他们将乌龟发往香港,讲定每斤价格为8元。没想到,等我到省外贸局取这笔款时,局水产科一位科长却说我是自己运乌龟到深圳去卖,属于走私行为,这480斤乌龟,只能按他们规定的价格付款,即每斤只给一元多,其余部分没收。这一来使我少收入了几千元。
我是个复员退伍军人,经常学中央文件。党中央在1983年一号文件里就明确:允许农民长途贩运。今年的一号文件,又要求搞好商品流通。我正是按照党中央的这些指示精神去做的,怎么能说我这是走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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