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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王德意答记者问 坚决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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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28
第4版()
专栏: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王德意答记者问
坚决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报讯 最近,本报记者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问题,访问了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王德意。
问:妇女儿童有哪些合法权益?
答:我国宪法和其它法律都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自然也包括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有的是男女共同享有的,如政治民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受教育权等。
但宪法和法律还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在维护妇女人身权利方面,刑法规定有强奸妇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拐卖人口罪等。在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方面,法律规定禁止雇佣童工,规定未成年人、女工不从事特别繁重、危险和有害的劳动。女职工享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护等等。
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中,特别要注意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根据我国的继承制度,无论是男是女继承权利都是平等的。如出嫁的女儿有继承权。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尤其在农村,往往忽视出嫁女儿的继承权,甚至不准女儿继承。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同样,国家依法保护寡妇带产改嫁。干涉寡妇带财产改嫁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都是我们国家的后代,他们的继承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问:妇女儿童有哪些诉讼权利?
答:妇女儿童的权益是受法律的保护的。首先是控告权。当妇女或儿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同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去反映、控告;也可以向国家司法机关控告。告状以后,司法部门要认真接待,如够立案标准的,就要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来审理。但是,有的事情是不属于法院管的。比如说本单位行政上的问题或干部违法乱纪的问题,这就要到本系统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去反映,要求解决。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要进行审理时,案件当事人如果对审判人员有意见,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换人,这就叫申请回避权。
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有发言权,在审判员的同意下,还有权向对方提出问题。在辩论阶段,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参加辩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也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对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如果有意见,认为判得不公,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这种权利叫上诉权。我国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或裁定后,就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仍有意见,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诉。上诉权只有一次,而申诉权可以多次。妇女儿童懂得了这些权利,就可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去打官司,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问: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中,全社会应该尽什么责任?
答: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只有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搞好这项工作。
各部门由于性质和职能不同,承担的任务也是不一样的。政法部门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比如,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于虐待、侮辱、残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判处。尤其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严惩处。对遗弃女婴、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干涉子女或他人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也决不能以“家务纠纷”或“一般认识问题”而迁就姑息。在民事审判中,也应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如有的男方单纯以女方生女孩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审判人员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男方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驳回其离婚请求。
宣传部门要积极向群众进行法制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要揭露那些歧视、虐待妇女儿童的事件,为妇女儿童伸张正义。
妇联是代表妇女儿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妇女的“娘家”。因此,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决同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是各级妇联义不容辞的任务也是每个妇联干部的光荣职责。
维护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既要靠党和国家的保护和支持,也要靠妇女自己的努力。当前妇女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武器,一旦自己受虐待、摧残时,就要依法进行斗争,既不要采取激化矛盾的办法,更不能走轻生的道路。要发扬自尊、自爱、自重、自强的精神。
我相信,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有法律的武器,有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我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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