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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德国军国主义与防止德国侵略条约草案(续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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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4-24
第1版()
专栏:

清除德国军国主义与防止德国侵略条约草案(续完)
根绝纳粹主义实行土地改革
【新华社陕北二十二日电】苏联所提出的清除德国军国主义与防止德国侵略条约草案(续完,上文见昨日本报第三版)
第四条:为摧毁德国侵略之根柱,及变德国为和平与民主国家,缔约国同意:
(甲)采取各种手段根绝德国纳粹主义及在其它形式掩盖下的德国侵略的“民族主义”之残余,清除纳粹党、纳粹团体及机构在任何形式下复活之可能性。纳粹及军国主义者之一切影响必须从德国完全清除,今后纳粹及军国主义者不得进行活动或宣传。
(乙)给予德国人民以各种帮助,俾在其所批准之民主宪法的基础上建立民主秩序;德国民主宪法应保证德国人民享有言论、出版、宗教、信仰及集会结社之自由,民主政党、职工会、及其它反纳粹团体在全德范围内有活动之自由,并适当保证劳苦大众之权利与利益,对维持安全之需要亦稍予照顾。
(丙)在全德实行土地改革,将大地主及容克家族之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因前者曾经常鼓励德国侵略并资助德国危险的军国主义者。
目的未确达时占领不能终止
第五条:缔约国同意当他们认为下列占领德国之主要目的确已达成时,各同盟强国即考虑终止对德国的占领。
(甲)按照各同盟强国的训令完全肃清德国军国主义,其中包括对德国战争工业潜力之清除;
(乙)重建并巩固德国的民主制度;
(丙)德国履行确定的赔偿义务及对盟国所负之其它义务。
第六条:终止占领德国后,在四强基础上,组织管制委员会。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派遣其官员或委员,赴德国境内任何一部或全部,视察检查或调查。德国如违反其同盟强国之义务时,如属必要,缔约国得采取包括使用海陆空军武力在内的强迫手段,以保证立即结束或阻止此种违反义务之行为或企图。参加管制之强国,应将本条款所允许之视察检查或调查的结果,经常通知缔约国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缔约国且应将其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之手段,报告安全理事会。缔约国同意:(电码不明,下缺一段)。
第七条:本条约应提请各缔约国根据各自的立法手续,予以批准;批准书由各政府归档保存,并通知各缔约国。批准书归档后,本条约即开始生效。本条约有效期限为四十年,期满前六个月内缔约国应互相磋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利益是否需要延长本约——或加以修正,德国人民在民主和平基础上生活的重建是否已经成功,不再需要盟国管制的继续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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