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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翻身农民地权 边府颁布税契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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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4-24
第2版()
专栏:

保障翻身农民地权
边府颁布税契办法
【本报特讯】边府为适应土地改革以来,农村土地关系之极大变化,及保障农民在运动中获得之地权、产权,符合农民要求税契立纸之愿望,巩固农民生产情绪;同时,为保证前线供给,取得自卫战争胜利,解决财政困难,特决定统一全区契税征收办法如下:(一)在土地改革后,各区应普遍进行立契、验契、补契、投税。根据以下两个原则:1、凡在民主政府投税之契约,一律认为合法,不再换契换约。但土地房屋已改业主者,仍须换契纳税。2、凡在敌伪政府及抗战前旧政权或蒋阎顽政权投税之契约,一律须重新换契纳税。(二)契税征收税率,按土地产量分五等征收,特等:每亩产量在二石八斗以上者,每亩征税三百元,一等:每亩产量一石八斗一以上至二石八斗者,每亩征税二五○元,二等:在一石一以上至一石八斗者,每亩征税二百元,三等:每亩在三斗五升一以上至一石者,每亩征税一五○元,四等:每亩在三斗五升以下者,每亩征税一百元,产量以粗粮为标准。其房屋窑洞及不耕作之场面竹园空院等,由各区根据情况估定,一般应以二等地规定。(三)在立契投税免税上:1、农民在反奸清算运动中获得之田房,在限期内,向当地县政府立契纳税,契上须有村长农会主任签名盖章,加盖村公所戳记。2、农民修滩开荒造成之田地,持有村长农会主任之证明文件者,只立契约不纳税,但原为熟荒者,仍须投税。3、在土地改革中,农民给地主留得或更换之田房,经村公所证明,并有村长农会主任签字盖章者,准予换契纳税。4、在土地改革中,先典后买者,换契时按地等产量折半征收税款。5、土地改革前之典契,均作买契论,其税款交纳,如四项规定。6、契纸以一产一契为原则,不得归并不相连接之田房,合立一契。(王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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