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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土地改革后农民土地所有权 内务部指示各地颁发土地证 财政部通知所属协同进行调查统计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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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27
第2版()
专栏:

  保障土地改革后农民土地所有权
内务部指示各地颁发土地证
财政部通知所属协同进行调查统计工作
【本报讯】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于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发出“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该指示规定:凡土地改革已完成的地区,不论农民新分的或原有的土地房屋,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简称土地证)。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同样办理,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城市郊区,则遵照政务院郊区土地改革指示:“没收地主土地、征收旧式富农出租的土地,为了城市建设与工业发展之需要,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并分配给无地与少地农民使用。”的原则,由各大行政区依据具体情况发给土地使用证;农民原有之土地则发给所有证。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为了表明全户土地房产为该户成员(男女老幼)所共有,指示规定:土地证上不能只记户主一人姓名,应将该户全体成员的姓名开列在内。新证填发时,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指示着重指出:颁发土地证是土地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在领导上应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并规定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及计划,组织发证委员会,由财政部门及民政部门派人参加,分工合作。为求得土地亩数大致准确,以确实保障地权。发证工作必须与清查土地工作密切结合,注意消灭黑田。至于清理土地的方法,一般可不实行普丈而采取重点抽丈和自报公议的方法进行,应向农民说明黑地得不到合法保障,启发农民实报田亩。
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为密切配合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工作,于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知各级财政部门派员参加同级发证委员会的工作,并须密切注意土地、人口的调查统计及清查黑田等事项。为了在土地改革后迅速颁发土地证,应在土地改革开始前即注意此项数字的清查和统计,必要时各级财政部门可协同同级土地改革委员会,进行与推动调查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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