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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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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27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
一、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居住农村者占百分之九十,本部颁布之优抚条例规定应“采用代耕办法,帮助其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各地必须认真执行,作为衡量拥军优属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
二、必须在春耕之前予以布置,以免影响耕作。凡已有代耕工作的地区,应总结去年经验,检查所用办法之得失,使今年的布置更妥当周密;新区应依据地区特点,布置建立这项工作;灾区春耕应着重解决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的困难,组织群众与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的互助。
三、代耕的方式很多,一般以固定方式为较好,使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土地有专人或专组负责耕种。但必须认识代耕是一种社会互助行为,不能单纯看作劳力负担。不断启发群众的政治觉悟,是作好代耕工作的前提。应克服平均主义思想,一方面教育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自立生产,凡有劳动力能自行耕种者,不应享受代耕,以便集中力量代耕无劳力的贫苦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的土地;另一方面教育群众积极认真地进行代耕。代耕由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力畜力执行,原则上以村,或以区为单位,不应冒然采用以县为单位的统筹办法,凡已采用者,应总结得失,决定继续采用或改变。
四、代耕应依季节经常检查,交流经验,使工作得以改进,并随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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