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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城市规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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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04
第5版()
专栏:

谈谈城市规划
清华大学建筑系教授 朱畅中
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城市建设经历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城市规划几经兴衰,一度废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市规划受到社会的重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基本法规《城市规划条例》,已于今年1月由国务院颁发,为我国城市逐步走上科学、合理的发展道路创造了条件。
城市是人类为自己创造的适于自己生存的物质环境。它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综合有机体,不应是一些“小而全”、“大而全”的单位大院简单的排列凑合。城市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错综关系,并且遵循着一定的客观规律。城市规划就是这种关系和规律的科学反映。所以,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是保证城市有秩序、健康、协调地发展的必由之路。否则,没有规划或不执行规划,进行盲目建设,就会导致城市畸形发展,产生一些“病变”而难以整治和改正。
城市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都是在综合研究城市环境与资源的基础上制订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社会主义的城市建设要以计划经济为依据,但不能说城市规划是经济计划的继续。正确地说,应该是城市规划和经济计划要互相紧密配合,城市里的一切建设都要服从城市规划。包括工交企业、文教卫生、机关部队等等的一切建设项目,不论重点或非重点,不论国家投资或地方投资,不论选址或选线,其规划、设计都要受城市规划的制约,服从城市规划全面合理的安排。
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是城市一定阶段发展的战略部署,它解决城市发展的方针、方向、布局等大的原则问题,为详细规划提供依据。而详细规划则是具体指导建设,解决当前存在矛盾的重要依据。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发展城市的蓝图,但绝不是有了城市规划,就可以高枕无忧、万事大吉了。绝不能认为城市规划一经制订批准,规划机构就可以撤销,规划人员就可以解散。事实上,制订规划仅仅是工作的开始,实施规划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首先要有权威的规划机构去管理规划的执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会不断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规划人员去解决,发现城市规划不完善或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东西,需要去订正,使规划工作不断深化。因此,城市规划机构不能削弱,而应当加强。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性质,应该成为城市建设的根本依据,绝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更改。过去造成城市建设中“乱”和“散”的现象,重要原因是对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缺乏认识。“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一个科学的城市规划制订出来,住在城市里的各级领导及每一个市民,都有责任加以维护。对于任意违反、破坏城市规划的单位和个人,应该追究责任,直至予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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