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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作风恶劣的小学教师 但法院对他的处分则不适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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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27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一个作风恶劣的小学教师
但法院对他的处分则不适当编辑同志:
获鹿县北胡庄村小学教员王鸿文,今年五十多岁了,教了二十一年小学。但是,解放后由于不努力学习,不认真执行人民政府的文教政策,在对儿童的管理上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体罚制度。学生只要犯了错,甚至因为说话闹着玩,便会受到各式各样的体罚。体罚的方式有用木板打手、脚踢、掌打、罚跪以及其他变相体罚等。学生张二庆、张丙岁因为犯了一点小错误,王鸿文便命令该生将手放在桌子角上拿起木板用力打,把手都打肿了。学生张跳伙因将一块石头扔在修建房舍淋石灰的坑内,王即命其跳下灰坑去,该生不愿跳,遭王痛打,该生跳下去后,满身弄得都是石灰,把脚陷在坑内出不来。其次,小学生们常常因为一个字不认识而遭受毒打或罚跪。王鸿文并且时常在会上威吓学生,捏造说:“上级来了命令,你们捣乱就叫打你们。报上说谁挑皮捣乱就枪毙了谁!”这样体罚的结果,使得孩子们都不愿意和不敢上学了。群众对于王鸿文的体罚学生都非常不满,他们表示:“孩子上学为了识字,不是为了挨打。”
此外,王鸿文的作风是很不好的。他没菜吃了就让学生给送,没柴烧了就让学生去拾。并且为了鼓励学生多拿菜,在黑板报上表扬送菜多、拾柴多的学生,批评送得少的学生,让他们向“好学生”看齐。他还买卖学生文具用品,从中剥削,贪污办公费自肥等。
上述情况,经县人民政府调查属实。县人民法院对王鸿文严重违犯政策的行为给予了以下处分:(一)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褫夺公权五年;(二)王鸿文在北胡庄村群众大会上公开承认错误与道歉,并由县文教科将其违犯法令事实通报全县各区、村学校以戒类似事情之发生;(三)贪污款项归公。
获鹿县人民政府文教科
编者按:从获鹿县人民政府文教科来信看,象王鸿文这样作风不好的小学教师,确实不能教育新中国的下一代。对这样的人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是必要的。但判处十个月徒刑,并褫夺公权五年的处分是不适当的,应加以改变。更主要的是,获鹿县人民政府文教科应认真检查全县的小学教育工作,特别注意文教科对小学教员的培养和提高,以及对王鸿文这样的教员的改造教育工作,从而找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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