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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诬告陷害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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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05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什么是诬告陷害罪
在中外历史上,坏人诬告好人、制造冤狱的事例举不胜举。我国南宋时期的民族英雄岳飞父子,被奸臣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诬陷,惨遭杀害,几乎是人人皆知的千古奇冤。十年动乱期间,林彪、江青一伙为了篡党夺权,用诬告陷害的卑鄙手段,疯狂迫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广大干部、群众,其危害之深广,后果之严重,在中外历史上是罕见的。可是在“四人帮”横行时期,诬告陷害别人的,不但无罪,而且有功,这一是非颠倒的现象激起了广大群众的无比愤慨。我国刑法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这充分表达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是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完善的表现。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的行为。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的行为。
“捏造犯罪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把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强加于人。例如,甲因与乙有仇,明知乙没有抢劫过手表,却硬说乙在某天某地抢了一位妇女的手表,这就是捏造犯罪事实。如果虽然也捏造事实,但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例如,甲捏造乙作风不好,和别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就不属于捏造犯罪事实,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
构成诬告陷害罪,除了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外,还必须有“告发”的行为,凡是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所在单位组织或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检举、揭发、控告,都属于“告发”的行为。告发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告发,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或化名的,不论采用什么形式,只要可能引起被诬陷的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就算进行了告发的行为。
诬告陷害行为是针对具体的、特定的人实施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有诬告陷害的具体对象,或是张三,或是李四。有时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描绘具体,能使人确知是某人的,也属于有具体的诬告对象。因此,虚构某种案情,如谎称自己被盗而去报案,或把某个正常死亡的事件告发为谋杀案,虽然也捏造了一定的犯罪事实,也进行了告发,但并未具体指控、陷害任何人,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对被诬告陷害的对象,法律未加限制,即使是罪犯,也不允许对其进行诬告陷害。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特地写明:
“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就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真正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
诬告陷害罪不要求必须有造成被诬告者受到刑事追究的后果,只要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进行诬告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被诬告者是否因此而受到刑事追究,不影响定罪。
二、诬告陷害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使诬告者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挟嫌报复、嫁祸于人、打击别人抬高自己、嫉妒等等。
处理诬告陷害罪时,必须注意严格划清有意诬陷和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来,二者在行为上有某些相似之处,如都向国家机关进行了告发,所告发的事实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错告或者检举失实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确实或认识上的片面性引起的,不具有有意陷害他人,使之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的目的。
刑法对诬告陷害罪没有规定具体的刑罚,而只是规定“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比如不能把诬告别人杀人,定成杀人罪;也不能因为诬告别人犯应判死刑的罪,就对诬告者也判死刑,而是应当全面分析案情,参照所诬告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诬陷者的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还专门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一定的职务,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他们诬告别人,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律对他们有更严格的要求。(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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