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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机关应逐步做到定编定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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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06
第4版()
专栏:

各级机关应逐步做到定编定人
钱其智 张静之
现在,继中央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第一阶段的工作结束以后,省、地、市的机构改革第一阶段任务也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工作之一就是要在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范围的基础上,从上到下地建立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势必要求定编定人,即按照批准的编制,根据分工情况,把工作任务落实到部门、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从前一阶段机构改革进行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单位能够遵守编制纪律,在核定的人数以内,统筹安排,严加控制。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实有人数已超过定编,还在不断地增人。有的单位单纯从安排干部、提高干部地位和待遇出发,不适当地增设新的机构,或者将一些机构升格,并随意增加副职配备人数;有的地方的机构设置甚至超过了机构改革前的数目。
出现这样一些问题,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同志对“定编不定人”的问题产生了误解。“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只适应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机构改革。因为这两级行政机构是上层机关,精简以后的多余人员,无非有两条安排出路,一是自身消化,一是下放基层。自身消化有一定的限度,下放基层将会给地方和基层增添负担,带来矛盾。实行“定编不定人”,不仅能够避免干部层层下放带来的各种矛盾,还有利于安定超编单位干部的情绪。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干部分期分批参加学习,使大多数干部能学习一段时间再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又去学习,在学习和工作中,提高素质,增长才干,以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
但是,“定编不定人”,决不等于没有编制,也不是不要紧缩编制,更不是形式上定个编制,实际上不准备执行,搞数字游戏。所谓“定编不定人”,首先要在精简的基础上定编,其次才是不定人的问题,即不定谁在编内,谁在编外;对多余人员不定谁是精简对象,谁不是精简对象。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定编无用,多余人员可以永远多余下去。多余即超编,超编就应以积极的态度安排,想方设法去解决。应该明确,“定编不定人”,这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过渡性措施,目标是定编、定人、定岗位、定责任。
还应该明确,“定编不定人”,不适用于地以下机构。地、县机关和中央、省级机关情况不同。地、县机关设在基层,多余人员的安排,有比较广阔的天地。我们的事业在发展中,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才。许多工作有待我们去做,新的未开拓的事业很多,只要我们解放思想,广开门路,经过努力,多余人员是能够得到妥善安置和各得其所的。至于地区作为省和自治区的派出机关,人员编制理应少而精,如果地区机构编制大了,就失去了派出机关的性质。
在中央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第一阶段结束时,党中央就明确指出:“编制就是法规,编制一旦确定,就要坚决遵守,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更不允许转移编制,弄虚作假。”因为,经过机构改革核定的各部门各地方的编制,是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现实的和历史的平衡比较,选择了最佳方案,最后确定下来的,一般说来,是比较合理的。但是,也应该承认,在已经确定的编制中,确含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长期不能正常工作的老弱病残占着编制;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待分配的人员也在编内;甚至有些同志已经到咨询机构或其它单位去工作了,还占着原来单位的编制,等等。这些问题,要在机构改革下一阶段工作中,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加以解决。
(原载《中国劳动》杂志1984年第二期,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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