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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爆炸物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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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07
第2版()
专栏:

严格管理爆炸物品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这个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对于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将起重要作用。
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是生产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爆破器材,又是危险物品,如果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就会发生爆炸事故,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一旦落入犯罪分子手中,被利用来进行破坏活动,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当前,在爆炸物品的管理上,存在着不少漏洞和不安全的因素。有些地区和部门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非法生产、买卖、贩运爆炸物品;有的爆炸物品乱存乱放,无人看管;有的爆炸物品领取无手续,消耗无定额,剩余不清退,甚至送给他人,造成爆炸物品流散丢失的现象十分严重。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爆炸案件,就是犯罪分子利用某些单位管理不严盗取了爆破器材所造成的。至于管理不善,违章操作而酿成的爆炸事故,更是屡有发生,对于这些惨痛教训必须牢牢记取。
对国务院发布的这个《条例》,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不私造、私拿、私藏和滥用爆炸物品,私藏的爆炸物品应主动交给公安机关,协助政府管好爆炸物品。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职工认真执行。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坚决改过来。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主要爆破器材生产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各级物资部门要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计划分配和供应工作,坚决制止民用爆破器材在生产、销售方面的混乱状态。各级公安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关于爆破物品的管理规定。对于非法制造、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要坚决取缔。对于疏于职守,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爆炸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于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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