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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集体房屋不能把房基地一起卖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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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07
第5版()
专栏:问事窗

处理集体房屋不能把房基地一起卖掉
问: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有的生产队在处理集体房屋时,连同房基地一起卖掉。这样做,政策允许吗?要不要履行审批手续?
河北隆化县大坝公社 张士学
答:我们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国家。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有的生产队把集体房屋卖给社员是可以的,但房基地要按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本条例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规定办理,不准买卖。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应根据合理利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集体建设和社员建房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并按规划确定的位置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用地标准划拨使用。对于现有房屋用地,如超过规定标准较多的,也要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合理调整。
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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