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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发表谈话 各地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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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11
第2版()
专栏:

交通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发表谈话
各地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规定》
本报讯 最近,交通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向本报记者发表谈话。
交通部负责人说:此《规定》是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的具体措施,各级交通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贯彻执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作好各方面工作,把交通运输搞活。
交通部负责人还就《规定》中有关的几个问题谈了几点看法:
一、车船检验和驾驶、轮机人员考试问题
为保证农民办运输更加健康地发展,驾驶、轮机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合格证照,方能驾驶。车船拖拉机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检验,确保其技术状况良好,并领取牌证,才能投入使用。不仅对农民这样要求,对一切用车、船、拖拉机从事运输的单位也应这样要求。
二、缴纳费用问题
《规定》提到经营运输业的农民个人或联户,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和费用。这里提到的费用包括养路费、养河费、运输管理费和车船检验费。农民搞运输也同其他部门一样应该缴纳养路费或养河费。这并不是增加农民的负担,现行运价中就包含了养路费或养河费的因素。不少地方根据国家规定,对农村拖拉机和船舶在征收养路费和养河费时,有不同程度的照顾。养路费在一地缴纳,取得凭证,在有效期内便可通行全国,其他地区和部门不得重征。
三、关于经营客运问题
《规定》中提到农民从事客运的线路,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如果客运线路经常变动,甚至时有时无,将给广大旅客带来不便。同时,划定营运线路,可以避免有的线路几家跑,有的线路无人跑。拖拉机主要是田间作业工具,挂车载客极不安全,不适宜载运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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