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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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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14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66)

破坏选举罪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通过选举,把自己最满意的人选到各级国家机关,代表人民的利益来管理国家;同时撤换那些不称职人员,清除混在国家机关中的坏人,这对于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篡夺党和国家的权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地维护我国的选举制度,保障公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破坏选举罪作了具体规定。
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阻止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故意捣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收买、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选票或选民证,虚报选举票数等。二是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用各种手段迫使或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或者阻止选民投票等。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例如,由于疏忽大意遗失了选票、选民证,计算错了选票,或者公布选民榜时漏掉了选民等,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酌情予以行政处分。但是,因为行为人没有破坏选举的故意,所以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
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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