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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局长黄坤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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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15
第2版()
专栏:

中国专利局局长黄坤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期间经过了反复酝酿讨论,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在1983年12月2日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上,中国专利局局长黄坤益曾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说明。他在说明中讲到草案起草经过时说,我国于1950年曾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63年废止。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我国从1978年起开始筹建专利制度,1979年3月着手草拟专利法,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等单位在起草专利法的过程中,考察了各种类型国家的专利制度,参考了几十个国家的专利法资料,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国务院于1982年9月再次作出了在我国实行专利制度的决定。赵紫阳总理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了要“制定和施行专利法”。198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
他在谈到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时说,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发明创造信息交流和有偿技术转让。为了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发明成果的推广,便利从国外引进新技术为四化建设服务,我国需要及早公布专利法,尽快把专利制度建立起来。专利制度是在技术发明成果成为财富、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技术发明成果是劳动的产物,它凝结着发明人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在许多情况下还凝结着试验研究仪器、设备和试验材料等物化劳动和一些辅助性的体力劳动,但起决定作用的是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技术发明成果运用到生产中去还可以转化为生产力,产生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因此,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应把它作为财富加以保护。由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着商品生产,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应当大力发展技术发明成果这种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这就是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依据。过去我们对技术发明成果强调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无偿使用,这样,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就不能从中得到经济利益。这是一种“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表现,不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和各单位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虽已开始实行技术有偿转让,但由于缺乏法律保护,不断出现产权纠纷及封锁保密现象。外国人也存在种种疑虑,不愿向我们转让有竞争能力的新技术,有时虽愿意转让,但索要高价。为了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护社会主义竞争,克服目前我国科技领域内存在的平均主义,打破技术封锁,发展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促进我国经济技术的进步,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专利制度。此外,专利制度的实质是一个承认和保护工业产权的问题,在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承认保护专利、商标的专有权都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工业产权。这是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实际依据。建立专利制度对技术的交流推广和打破技术封锁,从总体来讲是有利的。因为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公开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将其主要内容写成详细说明,由专利局予以公布。这样做,有利于打破技术封锁。当然,这只是对申请专利的这部分发明而言。在我们国家内,要完全解决技术封锁的问题,还需要在其他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实行专利制度,也有束缚我们手脚的一面,这主要是指对于外国人来我国申请并取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发明成果,今后不能任意仿制和无偿使用,如需使用,应同专利权人订立许可合同并支付使用费。权衡利弊,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看,利将大于弊。因此,应该尽早颁布专利法,建立专利制度。
谈到专利法(草案)的主要内容,黄坤益说,专利法是国内法,也是涉外法,既要适合我国国情,又要考虑在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专利法必须考虑到这个特点,才能行之有效,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专利权,他说,专利法的核心是专利权问题。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排他性的,即非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为体现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和计划经济这两个根本特点,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对这种财产权的关系,草案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职务发明创造占发明创造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绝大多数的专利权将归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所有。草案还规定在执行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相互不能拒绝使用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但使用别人专利发明的单位应支付使用费。这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专利权只具有相对的排他性,不会形成资本主义国家的独家垄断,也可避免不按国家计划对某些热门产品一拥而上的情况。
关于专利保护的对象,他说,为充分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草案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申请专利的发明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审查。为了保护和鼓励广大群众从事小发明(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积极性,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可以鼓励产品品种和花色的多样化,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日益增长的需要,增强出口的竞争能力。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科学技术和工业发展水平不高,加上实行专利制度还缺乏经验,草案对保护的技术领域的限制较严。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做法,我们准备在实施一段时间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步放宽。对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草案规定不授予专利权,因为它们不能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这种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关于保密发明的专利保护,他说,专利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的公开性,申请专利的发明,一般即由专利局在一定期间内予以公布。但出于对国家的利益考虑,大多数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虽给予专利权,却不予以公开。
关于对发明人的奖励,他说,为了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发明人应给予工资以外的一定的补偿。草案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对作出发明创造的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两个方面,这是对发明人创造精神予以褒奖,以表彰革新。这种奖励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或已取得了经济效益,都应该给。这是专利法(草案)中规定的奖励与现行的其他奖励的主要不同之处。专利法同我国现行的发明奖励条例,不是相互对立的,两者有区别又有联系,可以同时存在,相辅相成。
关于对外国人的专利保护,他说,我国实行专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便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鼓励外国人来我国投资,为此,应鼓励外国人将其新的发明创造送来我国申请专利。出于维护主权和国家利益的考虑,草案规定,外国人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应依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依法办理。草案规定外国专利权人对在我国取得的专利发明享有专用权,同时又规定他们有义务在我国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发明,不能以向我国输出产品代替实施。
关于对侵犯专利的处罚,他说,侵犯专利权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不少国家对此都规定给予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也有的国家仅规定民事赔偿。为了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草案对侵权行为,除规定予以民事赔偿外,还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坤益说,专利法不是一项孤立的法规,它的实施应同其他有关的法规及管理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它也同思想工作的加强和各项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密不可分。建立专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它将有利于我国经济管理素质的改进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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