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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渔代表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审议结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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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15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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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渔代表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审议结果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友渔在2月29日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代表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他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先后开了七次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一些问题的汇报,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为了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专利法,建立我国的专利制度,很有必要。专利法草案从1979年开始起草,经过5年的反复研究修改,基本上是成熟的、可行的。
他在谈到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建议时说,草案对保护专利权作了规定,这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鼓励国内发明创造是必要的。针对一些外国专利权人担心“一家引进,百家利用”,对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欲实施他人的专利发明,均应与发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补充规定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该专利。
张友渔说,为了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草案规定,对国外专利的利用,必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对国内的专利则还要考虑怎样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因此,将草案规定取得专利权的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拒绝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为执行国家计划利用其专利发明,但利用单位应与持有专利权的单位订立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修改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张友渔说,关于专利的所有权问题,草案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由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国家,建议改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不是所有)。同时,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同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应当有所不同,因而增加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
张友渔在谈到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时说,草案规定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犯和赔偿损失,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考虑到专利权纠纷的处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即专利管理机关应该有权处理。因此,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草案规定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够明确,建议改为:假冒他人专利的,比照本法第五十九条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他说,为了使专利法更加简明,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法律委员会对草案的结构和文字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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