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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抓紧查处机关内部的经济犯罪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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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16
第4版()
专栏:

中纪委批复查处长乐县四个执法犯法经济犯罪团伙案件的报告时指出
要抓紧查处机关内部的经济犯罪案件
新华社福州3月15日电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近在批复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长乐县4个执法犯法的经济犯罪团伙案件的报告时指出,一定要加强缉私队伍的建设,抓紧查处机关内部的经济犯罪案件。
中纪委的批复说,福建省长乐县最近破获县工商局等单位的4个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犯罪团伙,对这4个团伙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批复说,长乐县工商局党支部委员集体贪污公款,胡作非为,致使缉私队伍内部肆无忌惮地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极大损失,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这个工商局的领导班子已经烂掉。
批复说,长乐县工商管理队伍中的这类问题,并不是仅有的,在其他一些地区和市、县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各级党组织在加强缉私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的建设,抓紧查处机关内部的经济犯罪案件。要根据中央整党决定的精神,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党组织及时加以改组;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以及其他违法乱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
长乐县破获的4个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经济犯罪团伙,有一个共同特点,这就是:利用手中掌握的缉私权,打着“缉私”的旗号,大肆进行走私分私活动;采取谎报冒领奖金等手段,进行集体贪污。4个犯罪团伙非法所得赃款共23.5万余元,其中得赃款1万元以上的2人,得赃款1,000元至8,000元的56人。现已追回赃款14万余元。
以原县工商局长林孟祥为首的县工商局犯罪团伙,从1982年3月至1983年2月,伪造凭证、谎报冒领“密报”奖金14笔,共6,854元;与下属缉私船合谋搞假“密报”分得非法奖金20,864元;接受贿赂15,241元,用截留、克扣等手段,非法分得应上缴的公款53,973元。林孟祥一人得赃款10,152元。
以县工商局一号缉私船负责人林细俤为首的犯罪团伙,除了伪造“密报”,冒领奖金15次36,855元外,从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先后五次集资港币247,000元进行走私活动,获取暴利42,760元。他们还私分价值16,408元的缉私物品。
以这个县潭头工商所负责人李香昌、游秀财为首的犯罪团伙,不但向走私分子或其他货主索贿,甚至用恶劣手段吓走抓获的走私船货主,以便他们私分走私货物。他们先后作案29起,共获赃款32,681元。
以另一缉私单位负责人黄茂发为首的犯罪团伙出海缉私五次,有四次进行盗窃和私分活动,其中私分的港币有31,000元,黄金有一斤三两,银元60枚,还有布88捆、手表128块。
在这四个犯罪团伙所涉及的单位中,县工商局的情况最为严重。这个局的正副局长中,先后有一人犯罪,四人有经济违纪行为。全局十七个党员,除两个新调来的以外,都有违纪犯法问题,长期没有一个共产党员对局内的违纪犯法问题出来进行过抵制。全局原有的二十九个干部,百分之百在经济上都有违纪犯法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去年1月,这个局的党支部书记、局长林孟祥,竟和党支部仅有的另外两名支委(同时又都是副局长)共同策划谎报冒领“密报”费十笔,明目张胆地由党支部作出了集体贪污公款的决定。新调整的县委现已决定解散这个局的党支部,并采取措施继续深查这个局的问题。
福建省纪委最近就上述案件发出通报指出,长乐县社会上的走私活动严重泛滥,缉私队伍内部也出现走私犯罪活动,其根本原因是长乐县委本身也存在着严重问题,是党风不正掩盖着经济犯罪活动。通报说,在林孟祥擅自低价出售缉私物资时,县多数领导成员和县直机关七十多个科局长都买了便宜货,县委、县政府还把县里有的超标准的会议开支拿到县工商局报销。因此,县领导对工商局和林孟祥的问题虽然有所知,但没有认真查处。通报指出,这个县委目前正在开展纠正不正之风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果。
通报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从长乐县林孟祥等犯罪案件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内部经济犯罪等案件的查处工作,并从中查出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加以纠正,使党风有明显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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