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6阅读
  • 0回复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政法领导机关 纠正律师依法履行职责遭逮捕冤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16
第4版()
专栏: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政法领导机关
纠正律师依法履行职责遭逮捕冤案
本报讯 最近,广东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政法领导机关,纠正了该州法律顾问处律师王向光依法履行职责而遭无理逮捕的冤案。王向光律师已被宣告无罪释放。
1983年10月17日,被告周伟新因流氓抢劫罪被乐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在法院宣判前后,被告的父亲周昌汉在县城制造舆论,说周伟新不满十八岁。在宣判后的第二天,周昌汉又将大队出具的周伟新不满十八岁的证明交给了法院,并请人写了上诉书。10月21日,周昌汉和周昌林(大队党支书)等4人一起,到州法律顾问处,要求王向光律师在二审时担任周伟新的辩护人,并对王说:“我的儿子不是头头,年龄也不满十八岁,大队写的证明已交给县法院。”经州法律顾问处领导批准,王向光律师接受了委托,随即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律师曾询问他的年龄,被告表示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时候出生的,要求法院调查。王向光律师经过阅卷等工作,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是被告人的年龄需要查清,如果被告不满十八岁,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处决。在二审辩护时,王向光没有就事实、证据提出辩护意见,也没有肯定被告年龄不满十八岁,只是强调指出:虽然案卷中附有公社关于普查人口时周是十九岁的证明,但大队证明周不满十八岁,周的父亲也说不够十八岁,建议二审法院到被告周伟新的出生地对他的年龄调查核实。参与制造伪证的大队党支书周昌林在“文革”中曾迫害殴打过王向光律师,王在这次办案过程中曾严肃警告过周昌林:“你是共产党员,大队书记,你写大队证明要实事求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事实证明,王向光律师根本没有参与制造伪证;他在法庭辩护时,提出要求法院查实被告的年龄,是正当地履行律师的职责,不存在什么包庇罪犯的问题。
1983年11月18日,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王向光律师,并搜查其住处。王向光被捕后,他的家属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委托律师为王向光辩护。自治州和各县律师对此十分关注,纷纷要求州司法局重视并调查澄清这一事件,有些律师主动要求义务出庭为王向光律师辩护。12月21日,乐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向光律师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不宣告休庭。
自治州政法领导机关于今年1月派出工作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认定该案纯属冤案,并建议法院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审理此案。现该案已审结,王向光律师被宣告无罪释放,有关部门向他作了赔礼道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