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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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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17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国务院于3月5日颁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指示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条例》规定,对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国务院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条例》规定,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这个条例管理成本。
《条例》指出,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条例》分总则、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成本管理责任制、监督与制裁、附则六章,共46条。
《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机关按各自职权范围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刁难、阻挠。企业违反条例,如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应按照税收、财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例》对相应的制裁办法做出了规定:
——对违反条例的个人,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可以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还可以处以不超过本人3个月工资的罚款。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已经知道的违法行为,不抵制又不揭发的,应与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负同等责任。对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本条例的,执法犯法的,以及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应从重处罚。
——企业主管部门计划不周,指挥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条例》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的国营企业,实施这个条例的有关事项,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其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办法,由特区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按照这个条例制定专门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这个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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