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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党外人士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中央统战部转发上海市委有关部门《关于向党外人士传达中共中央文件和市委文件的范围》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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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21
第4版()
专栏:

让党外人士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中央统战部转发上海市委有关部门《关于向党外人士传达中共中央文件和市委文件的范围》的规定
本报讯 据今天出版的《人民政协报》报道:为了帮助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党外人士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中共中央统战部于3月12日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统战部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组织部、统战部制订的《关于向党外人士传达中共中央文件和市委文件的范围》的规定,希望各地统战部门参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组织部、统战部制定的文件中规定:
一、发至省军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可传达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顾问;市政协副主席;省军级单位正、副职;在沪全国人大常委和全国政协常委。
二、发至地师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可传达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正、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专职委员;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常委、副秘书长和办公厅正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副主任,各局正副局长、顾问;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民委正副主任,文史馆正副馆长;各大专院校、局级科研单位行政正、副职、顾问;市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正副主委、顾问、秘书长;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文联、作协、社联和侨联、台联、青联、中福会等人民团体正副主席(正副主任)、顾问;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各区、县正副区、县长、顾问,区、县政协正副主席。
三、发至县团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市委文件,可传达到: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级各民主党派和市级人民团体常委
(执委)、副秘书长(包括在沪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执委),及其市级机关正副处长;市人民政府参事、市政协办公厅正副处长、秘书处专员;市民委委员;市级各宗教团体正副主任、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正副主任、正副局长、顾问,区、县直属科正副科长;区级各民主党派和区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侨联、青联正副主委、正副主任、正副主席、秘书长;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市属各局正副处长;市级公司、设计院正副经理、正副院长、顾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市属农场正副场长;县团级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负责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大专院校正副处长、系正副主任、研究所正副所长;大专院校分校(分院)副校(院)长、处长;局级科研单位正副处长、研究室主任以上干部;市独立建制县团级的科研所和各局直属的研究院(所)、设计院正副院(所)长;市重点中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属职工业余大学、教师进修学校正副校长,各局所属中等专科学校正副校长;医学院附属教学医院、市属医院、市各局直属医院或职工医院、各区中心医院正副院长;市级各文艺团体、出版单位行政正、副负责人;各类专业人员中的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生、正副主任药剂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高级记者、中学特级教师,以及相应职称的专业干部和文艺、出版六级以上专业人员。
四、发至县团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市委文件,明确规定向全体党员干部传达的,原则上可以传达到:市文史馆馆员、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工作的干部;市级宗教团体委员;市、区、县、局级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含副科级);县团级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中副科长以上干部(含副科级);区、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妇联、侨联等人民团体区、县组织的委员;区、县、局所属科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区、县中心医院科室负责人;各类专业人员中的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主治医师、主治药剂师、护士长、编辑、记者、翻译、助理研究员,以及文艺十三级以上的专业干部;其他相当上述职称的专业干部。
文件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搞好这项工作,使党外人士参加应该参加的会议,阅读应该阅读(或听传达)的文件、资料,同时加强对党外人士的保密教育,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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