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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工业合作的性质、特点和发展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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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3-23
第5版()
专栏:

略论工业合作的性质、特点和发展问题
杨坚白
我国的工业合作事业,在解放前就发展过。解放后也是不断发展的,只是没有普遍采用工业合作的名称,在一条崎岖曲折的道路上前进。社会主义所有制有全民和集体两种形式。我国的工业发展必须以全民制工业为主导,但推行群众集体制的合作工业也应该是一条重要的道路。本文拟就工业合作的性质、特点及其发展问题作些阐述。
工业合作社同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等部门的合作企业一样,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无产阶级掌握了政权的国家,它们的性质都属于社会主义企业。
工业合作社的主人是参加这个劳动集体的所有劳动者。人人是社员,没有雇佣者和被雇佣者。资金是由入社的劳动群众共同筹集的(在国家和社会的扶持下,可根据需要借入一定数量的贷款);每个社员都必须参加劳动(当然是不同形式的劳动)。他们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可以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也是一致的。
工业合作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单位。它要按照所经营的业务,照章纳税,并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在分配上是在社员之间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由于合作社是自负盈亏的,要经过商品交换按所实现的收入进行分配。社员入社的股金可以机动灵活,不要求每人一律相等。在实行按劳分配,扣除必要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之后,也要按垫付股金进行分配。在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下,这样做更加有利于动员游资投入生产建设,不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都是有利的。
工业合作社的生产资料是作为集体财产而存在;社员也是作为劳动集体而存在。个别人退社时也只是退还他的股金,而不准把生产资料拿走。这就决定了工业合作社是集体经济而不是生产资料私有者的联合。不仅如此,在合作社不断扩大再生产,公有财产达到一定水平时,还可以让社员抽回垫付的股金,不再实行按股分红。这样,公有性质就更加强了。
办好工业合作社的决定性一环是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和营业计划均由大会决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由大会民主选举;对不称职或失职者得由大会罢免之。这正是巴黎公社的选举罢免原则在合作事业方面的具体运用。只有真正实行民主管理,社员真正是合作社的主人,他们才能爱社如家,从而体现出工业合作社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上的优越性。
我国在抗日战争初期,曾由国际友人斯诺、艾黎等以及我国一些爱国民主人士发起,组成了中国工业合作协会。我党周恩来、博古等领导同志对这一事业也是极力赞助的。为了推动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还成立了“工合”国际委员会,由宋庆龄任名誉主席。现在,中国工业合作协会这个组织业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恢复活动,有一批“老工合”同志也热心参加活动,并已召开过“工合”代表会议。相信它在新中国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中必将作出自己的贡献。
全国解放后,在三大改造过程中,手工业者和小生产者基本上以合作形式组织起来了。由手工业合作总社和第二轻工业部进行管理。后来由于“左”的干扰,一次又一次地排挤、限制、“过渡”等等,工业合作也象其它合作一样,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摧残。然而“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它们总是前一批被割掉了,后一批又产生发展起来了。其原因就在于这种组织形式适合于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据统计,1982年全国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有30.19万个(其中农村人民公社工业18.58万个);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共计1,192.8亿元(其中农村人民公社工业354.3亿元);城镇集体制工业的职工人数达到1,532万人。尽管这些“大集体”、“小集体”企业在组织领导、经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但它们毕竟是一支强大的生力军。
工业生产领域同农业生产领域一样,也是广阔天地,大有作为的。工业合作的活动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领域,并不限于手工业、轻工业,也可以进行生产资料生产和组织建筑队伍。再如成衣、照像、修理业、饮食业等,只是习惯上把它们看作是服务业,其实它们的生产活动基本上也属于工业性劳动。城镇集体制工业的大发展也象集体制农业一样,首先是靠政策。过去对于城镇集体制经济,基本上不是鼓励、扶持,而是排挤、“平调”。如果从政策上合理地解决税收、价格、工资、原材料供应、银行户头、计划指导等问题,则工业合作也会象在农村中调动起农民生产积极性一样,把城镇千百万青年进行合作生产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这样,就可以大批地增加就业,大量地增加社会生产,同时还可以把社会上的游闲资金吸收到生产建设方面来。这实质上是靠群众路线聚财、生财,发动群众自己动手办工业。只要我们从现在起,以工业合作的形式发动群众办工业,把国家办工业和群众办工业很好地结合起来,我国的工业生产必将蒸蒸日上,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步伐。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是一个群众性的事业团体。在我国大力发展工业合作的过程中,它将与国家合作事业管理机关互相配合,协同作战,推动这一事业的迅速发展。在这里,我想对发展新型的工业合作社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工业合作协会应侧重于新社的组织指导,并做好咨询服务和市场预测工作,为合作社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指出方向。
要实行合作指导员制度。培训一批懂得社会主义合作理论以及组织和发展工业合作基本知识(包括民主办社、经营管理等)的合作干部,使他们能担当起具体指导合作社的办社事宜。关于技术指导则要由技术人员来承担。
第二,工业合作协会要急社会之所急,举办那些社会上有需要而尚未办起或力量不足的事业;把一些正在待业而尚未安排的知识青年和劳动者,以合作形式组织起来进行生产。
第三,要依循《工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先办好一批工业合作社作为典型示范。《示范章程》很重要,按章程办社,就可以把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合作社,避免走上“官办”或私资合营的弯路。
为了推动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需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它的重要性。但在组织工作上则既要积极又要稳步,切不可一哄而起。在开始阶段,先组织少数社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以成功的范例推动组社、建社工作的发展。
也可以建立合作工厂。例如需要垫付资金较多的事业,可以考虑由工业合作协会投资举办。合作工厂的组织管理形式和分配方式等仍然要按“工合”章程办理。将来联合社发展起来之后也要直接办厂。这类厂的好处是可以集中较多资金,把工合事业的发展推向更大规模和更高阶段。关键是要坚持民主管理原则,一定要把工厂办成合作形式的工厂。
第四,掌握必要数量的工业合作基金。“工合”所需资金应以自力更生、动员社会游资为主。但在建社初期,一般是需要从资金上给以扶持的。因而工业合作协会要掌握必要数量的资金,根据需要贷放。这是发展工业合作很重要的一环。“工合”基金需要从社会上募集,尤应努力争取国际友人和国际合作组织的支援。
第五,建立“工合”实验区。随着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可以考虑选择一定范围的地区进行发展工业合作的实验。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工合”事业的发展,还可以创造城乡结合、农工商联合体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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