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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集资办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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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05
第3版()
专栏:

如何对待“集资办学”?
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此发表意见
厂矿企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组织应尽可能支援办学。学校不得以“集资办学”为名向学生家长摊派经费,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止学生报名、听课。“集资办学”的经费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所收费用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本报讯 今春中、小学校开学以来,本报不断收到一些读者来信,反映湖南、四川、广东、陕西等省的一些市、县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因学生家长或家长单位没有交纳“集资办学”费,就不准学生注册报名、进教室听课。为此,我们走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请他们对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问:在“集资办学”问题上,党和国家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1980年在有关文件中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的大国,普及小学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1983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有关通知中重申:“要通过多种渠道切实解决经费问题。中央和地方要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厂矿、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都要集资办学,还应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集资办学和私人办学。”财政部1983年10月在加强文教财务工作的意见中也指出:“对集体和个人自愿集资办文教事业的,应积极予以支持,不能视为‘不合理负担’。”因此,厂矿企业、社队集体、社会各方面“集资办学”,不是权宜之计,是我国发展普通教育事业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重要途径。我们的意见是,厂矿企业办学,可根据条件分别采取单独办学、几个企业联合办学、委托教育部门代办等方式。凡合办、代办的厂矿企业,应向有关办学单位交纳合理的办学经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于规模很小、分散、亏损和确实没有办学条件的厂矿、企业单位的职工子弟,各级教育部门有责任统一安排他们就地就近到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校入学。对这类学生,原则上只收取正常的学杂费,学校不再向单位收取其他入学经费,如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校,因师资校舍有限,一时不能满足入学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妥善的解决办法。
问:我们收到的读者来信中,反映当地教育部门向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收取的“集资办学”经费,标准不一,名目很多,对此有无统一规定?
答:合办、代办学校收费问题,因问题比较复杂,各地情况不一,目前还不可能制订一个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应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主动同财政部门商订收费标准,报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目前,不少省、市、自治区已就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其中不少地方已涌现出一批“集资办学”的先进单位,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做到厂矿企业、学校、学生及家长都满意。这些经验,值得推广。
在“集资办学”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一些厂矿子弟学校缩小办学规模甚至停办,违背划区就读规定,用多出钱多出物的办法,让职工子弟挤入重点学校,使附近的一些重点中、小学校无力容纳。这类做法应予制止。教育部门应对厂矿企业办的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并把这类学校教师进修纳入整个教师培训计划之中,大力提高教育质量。
有的学校不经上级批准,擅自增加班次,扩大学生名额,收费标准混乱,资金使用不当。我们的意见是,今后“集资办学”的经费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取。不论是教育行政部门还是学校,严禁利用集资所得发放或变相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所收费用,应用于修建校舍、添置设备,改善办学条件。
问:群众来信反映,有的地方向学生家长收取正常的学杂费以外的“集资办学”经费,还有的地方因家长没有交够或无力支付这类经费,学校就不让学生报名,甚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学生听课权利,这种做法对吗?
答: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最近两年来,类似的现象在新学期开学的时候,在个别地方时有发生。教育部曾于1983年5月和1983年10月的有关文件中两次明确表示:“学校不能自行规定标准硬性收取经费和物资,更不能把经费摊派到学生家长头上,也不能以不收学生入学作为解决问题的条件。”这些意见当前和今后都要认真贯彻执行。那些不让学生报名、上课的学校,应立即改变其错误做法,让学生报名上课。今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这种错误做法。
周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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