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阅读
  • 0回复

台报呼吁修改“民法”保障妇女权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09
第4版()
专栏:

台报呼吁修改“民法”保障妇女权利
台北一家民营报纸不久前在一篇社论中谈到,现行“民法”的若干条文“充分显示了对于妇女的歧视待遇”。“民法”第一千零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之财产,为其联合财产。”但第一千零十七条却规定:“联合财产中,夫方原有财产及不属于妻方原有财产之部分,为夫所有。”而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妻方原有财产,依同条规定,限于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依此规定,妻方在婚姻存续中节省下来的钱所购置之家产,仍然属于夫方所有。同条另有规定:“由妻方原有财产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权归属于夫。”第一千零十九条规定:“夫对于妻方原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
社论说,“这些规定是对妇女的不平等待遇,如果不予修订,妇女的权利可谓毫无保障”。 (芳)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