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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谎报军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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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11
第5版()
专栏:

切莫“谎报军情”
林科夫
某地文化机关在一份上送的《简报》中,点名批评一位演员参加私自串连组织的“旅游演出队”。有鼻有眼,绘声绘色;人物、时间、地点、情节、原因,新闻采访学上的五个W,可谓一应俱全。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位演员当时根本没有去过那个地方,也从未参加过任何“旅游演出”,而一直在外地拍戏、出国访问。过去官样文章有所谓“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之说,如今这则《简报》可谓等而下之了。
这种纯属子虚乌有式的《简报》可能是个别的,但是,在一些向上报的材料中,断章取义、夸大渲染、以偏概全、任意裁剪、强加于人等等现象则并非绝无仅有。
把不实材料上报,危害极大。且不说由于《简报》一类材料属内部性质,当事人“背靠背”,压根儿蒙在鼓里,根本说不上辩正;严重的是,它会影响上级机关的决策。“情况明,决心大,方法对。”这里,情况是第一位的。它是制定政策的基础,是采取措施的根据,是从事一切工作的前提。情况错了,必然误事。因此,在战争年代,谁要是谎报了军情,那是要受军法制裁的。
诚然,上级机关对情况的掌握和判断,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但下属部门的上报材料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以至左右领导机关对问题和对人事的看法,也是不言而喻的。内部上报材料,字字千斤重呵!
把不实材料上报,多数可能出于对这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认真的调查研究;有的则可能是摸到什么“气候”、“风向”,把事实当作泥团,随意塑造,借以迎合、讨好、邀功;而这里也不能排斥个别的还可能出自更为卑劣的动机。
“如实反映情况”,本是我党优良的传统作风,是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内容之一。可是,十年内乱,党风遭到严重破坏,打小报告、整黑材料、无中生有、罗织罪名、血口喷人,成了某些人升官发财之道。什么“三大纪律”,什么“八项注意”,什么党的原则,党的作风,统统被抛到东洋大海里去了,令人痛心疾首。经过三中全会以来的拨乱反正,情况有了根本改变,与“文化大革命”时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对于十年内乱所造成的流毒,仍然不可低估。那种看风使舵、迎合讨好的人,那种被派性迷住心窍、信口雌黄的人,那种“上头笑着,脚底下就使绊子”(见《红楼梦》第六十五回)的人,即使时至今日,也还不是十分陌生的。
下属部门有责任向上级汇报情况,甚至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然而,人们也有权利要求这种反映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至少不是有意捏造。要知道,捏造事实,诽谤或诬陷他人,不仅违犯党纪,而且是上了刑法的。
从上级机关、各级领导来说,对于《简报》之类材料,不可不信,又不可全信,得花一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功夫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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