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阅读
  • 0回复

拐卖人口罪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11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70)

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是剥削阶级社会中一种大量存在的现象。在旧中国,劳动人民生活困难,不得不离乡背井,逃荒要饭,一些人口贩子乘机进行拐骗、贩卖人口的罪恶活动,从中大发横财。被害者有的沦为奴隶,惨死他乡;有的妇女被卖进妓院,受尽蹂躏。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严厉禁止贩卖人口的活动,惩治了一批人口贩子。随着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的逐步改善,拐卖人口的现象已经很少发生。但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在一些地区,少数犯罪分子便乘机进行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十分猖獗,当前仍不断发生。有些犯罪,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使人触目惊心。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使被害人遭受折磨和痛苦,而且使他们骨肉分离,家庭拆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特别是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必须用法律武器严厉惩处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这种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有将被害者卖给第三人的行为。犯罪分子往往采用欺骗、利诱或者威胁的手段,使被害人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然后再卖给他人。从表面上看,有时被害人似乎是自愿跟随犯罪分子出走的,但这种“自愿”是被蒙骗的结果,不是真正的意志表示,从实质上讲,是根本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因此,必须把拐骗、贩卖人口同介绍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而从中获得一定酬谢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不是把女方卖与对方,而是介绍双方互相认识,从中获得一定酬谢,即使是介绍人主动索取的,也只是属于不合理的陈规陋习,与贩卖人口所获的“价金”不同。
拐卖人口的对象,法律上未加限制,可以是任何人,包括男人、妇女和儿童。但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主要是贩卖妇女,而且往往是向受害人宣扬某地生活好,找钱容易,或谎称为其介绍对象、安排工作,蒙骗妇女随其外流,然后卖给他人。
二、拐卖人口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非法利益是指经济上的非法收入,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物。谋取非法利益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不是指实际得到的金钱财物。只要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具备了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即使是分文未得,也应以拐卖人口罪论处。
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和实施了拐骗、贩卖的行为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拐卖人口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本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在这种罪中,行为人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了自己收养或者奴役受害人,也没有贩卖的行为,而是将受害人骗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如果将十四岁以下的男女骗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又进行贩卖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就应按拐卖人口罪论处。
另外,还应注意拐卖人口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区别。如某甲冒充国家干部,先后诱骗几个外地女青年与其非法同居。某甲的目的是为了玩弄妇女,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非法利益;其行为是冒充国家干部,对妇女进行欺骗,而不是拐卖,如构成犯罪时应当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并未实施拐卖行为,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拐卖人口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以拐卖人口为常业,多次拐卖人口或拐卖多人的,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幼童引起严重后果的,以及采用暴力拐卖或因拐卖而致被害人伤残、死亡及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拐卖人口罪的处刑作了补充,规定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果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伤害或强奸妇女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惩处。(70)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