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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乡镇企业工商所得税有哪些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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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12
第2版()
专栏:

减免乡镇企业工商所得税有哪些新规定?
最近,一些读者来信,询问有关乡镇企业工商所得税的减免问题。现请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如下:——编 者
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1月1日起,对乡镇企业(即农村社队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为了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财政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乡镇企业的工商所得税,做出了一系列减免规定。这些规定,归纳起来有:
(一)新办乡镇企业,在开办初期经营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1983年底以前新办的乡镇企业,按原规定免征工商所得税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免征,到期满为止,但不得再延长。
(二)对不与大工业争原料,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的乡镇企业,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具体的减税原则,由县、市税务局审查核实,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税照顾。
(三)对经营农产品初加工、小水电、小火电、开矿的企业,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在税收上支持的,可给予定期减征的照顾。
(四)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造,以及队办企业(包括大队、生产队无力举办而由范围较小的公社举办的企业)经营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等,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具体产品或服务项目,免征工商所得税。
(五)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生产,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工商所得税的照顾。
(六)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的乡镇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征工商所得税的照顾。
(七)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在1984年和1985年期间,对边境县、民族自治县(旗)的乡镇企业,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的,免征工商所得税;全年所得额超过3,000元的,金额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商所得税。
(八)乡镇企业利用本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利润,从投产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的照顾。
(九)鼓励兴办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对乡镇企业、农村社队、农民个人在今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的所得收入,从投入使用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2至3年的照顾。
以上规定,都从198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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