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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回访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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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14
第4版()
专栏: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回访制度
本报讯 记者晓渡报道: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坚持回访制度,提高了办案质量,改进了审判作风。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是1979年10月组建的,1980年正式开始工作。几年来这个经济审判庭一直坚持回访制度。
在回访中,他们发现有的纠纷案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没有认真执行。鞍山高压容器厂,按调解协议应在1982年8月至12月付清欠鞍山市陶瓷厂的11,156元,但该厂一拖再拖,拒不付款。审判人员在回访中发现这一问题后,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与当地银行取得联系,将全部欠款由银行一次直接划拨给陶瓷厂,从而保证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经济合同法》颁布后,他们采取边办案、边建议、边回访的方式,配合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建议活动。鞍钢设备处从三次经济纠纷和两起经济犯罪案件中吸取了教训,采取措施完善合同的签订和审批制度,1983年前三个月,他们与有关单位签订的1,000多份合同,发生纠纷的很少;即使发生了纠纷,自己也能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鞍山市建筑五金厂、立山钢材改制厂等单位,都在接受了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后,改善了经营管理,提高了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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