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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检机构应当独立设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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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14
第5版()
专栏:

纤检机构应当独立设置
你报3月7日第五版发表的《700万斤被糟踏的储备棉的“申诉”》一文,击中了我省一些棉花经营部门存在问题的要害。希望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这一棉花事件,令其认真吸取教训,借以改进棉花部门的经营作风,恢复国营商业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
我省棉烟麻公司供应科副科长魏天顺曾对记者说:“关键是省纤检局从中作梗”。言下之意,是省纤检局“破坏”了他们的工商协商。这是倒打一耙。事情的真相是:1983年8、9月间,从吴家堡、马庄棉绒厂调入西北国棉二厂的储备棉,共14批,计5,559包,约90万斤。工厂在使用时发现棉花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就派人携带棉样到省棉烟麻公司要求解决问题。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工商协商达不成协议,工业部门无奈才向省有关部门控告,省标准局责成我局派员协助咸阳地区棉检处进行仲裁。我们这样做,正是履行自己的职责,本应受到省棉烟麻公司的支持和协助,把问题查清楚,把棉花验准确,以便迅速解决交接争议。然而,我们得到的却是他们的非议和指责,甚至电告基层单位一律采取不承认态度,拒不认帐。这是作为全省棉花经营部门的领导机关应当采取的态度吗?
下面谈谈我省纤检机构的体制问题。省纤检局从解放初建立至今,隶属关系几经改变,但实践证明,只有机构独立设置,自成系统时,才有利于棉检政策的贯彻执行。1982年,由于经费不足,省财政无法解决,又将地、市、县棉检机构下放当地领导,省纤检局同他们只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省政府办公厅虽然有明文规定,为了实行公证检验,机构下放后仍应独立设置,归标准局或经委领导。但实际上,已下放的30个单位中,除西安、宝鸡市两个棉检处归标准局领导,乾县归经委、合阳属县政府领导外,其他都划归供销社或棉花公司领导。这就为一些经营思想不端正、无视法纪、作风不正的单位钻了空子。机构下放后的当年,棉花就发生如此严重的问题,使人甚感痛心!从这一事件中,再次证明了纤检机构应当独立设置,才能秉公办事,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价格政策,使纤检工作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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