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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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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16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71)

报复陷害罪
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涉及个人权益问题的处理,有提出申诉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公民行使这些权利不得压制,更不准打击报复。我国宪法对这些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听不得群众的批评,不愿接受群众的监督,极少数人还对群众压制打击以至报复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对报复陷害的犯罪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犯这种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这种罪,如果有报复陷害的行为,应按其行为的性质,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
二、必须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里的人权,财权,物权,借故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在政治上经济上进行迫害:非法涂改人事档案,非法克扣工资,非法扣上政治“帽子”进行打击,等等。应当注意的是,只有采取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手段进行报复陷害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某国家工作人员虽有报复行为,但没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而是深夜潜入报复对象家中投毒,就应按刑法其他有关条款处理。
三、报复陷害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搞报复陷害会使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到严重损害,仍然故意去做。因此,报复陷害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执行政策不好、处理问题不当等一般的工作错误完全不同,也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同。
报复陷害罪同诬告陷害罪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陷害他人为目的,但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不一定是利用职权,而且诬告者也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另外,报复陷害罪的侵害对象只能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诬告陷害罪的侵害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捏造犯罪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不论是否利用了职权,都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1982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规定,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或者第一百四十六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处罚。就是说,在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对执法人员、揭发检举作证人员打击报复的,都按报复陷害罪处理。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犯报复陷害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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