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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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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19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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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国务院最近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并通知各地执行。
《条例》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应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条例》指出: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作了修改的,要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经委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一)降低产品质量的;(二)经复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三)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要注销或收回其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同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由发证单位报国家经委统一通报。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生产许可证。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违者依法惩处。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中,凡属全国范围内的新产品和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确有显著改进的老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可暂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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