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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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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20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72)

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条规定包括三个具体罪名: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管制罪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管制只适用犯罪分子,并且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管制他人。如果无权管制他人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宣布对他人实行管制或实施了非法管制他人的行为,就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侵犯,犯了非法管制罪。
非法管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但是这两种犯罪是有区别的,非法管制罪是对被害人实行非法的刑罚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如不准离村(厂)外出,不准参加社会活动等。非法拘禁罪则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如把被害人捆绑、关押起来等等。
犯非法管制罪的,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普通公民。但在实际上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因为,不凭借一定的职权,要对他人决定和实行非法管制是比较困难的。
非法管制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此罪。
二、非法搜查罪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法搜查罪,就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个人擅自决定和非法实施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为了查寻丢失的财物,有的出于打击报复,有的基于流氓心理等等,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此罪的构成。但是要注意把非法搜查罪同侦查人员在依法搜查时发生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例如,侦查人员持搜查证搜查时,没有或忘记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没有让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场;或者没有让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在搜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等等。对这种错误行为,应批评纠正,但不应视为犯罪。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住宅,是人们居住、生活的场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防止十年动乱期间随意侵入他人住宅,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现象重演,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规定下来,这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定,使公民安心地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没有正当理由,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仍然拒不退出,妨害他人居住安全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住宅,包括私人住宅和私人居住的公寓房屋。如果是擅自抢占集体的库房或闯入机关单位办公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其他罪处理。但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是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构成此罪。如盲人或由于其他原因误入他人住宅,不构成本罪。虽然是故意侵入他人住宅,但情节显著轻微,也不构成犯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同其他犯罪行为有关。例如,犯罪分子非法侵入住宅后进行盗窃或抢劫,在这种情况下,以盗窃或抢劫罪论处;但是,如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没有进行其他犯罪,只是借故吵闹,不听劝阻,的确侵犯他人居住安全的,则应当单独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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