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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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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21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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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海关总署今天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凡取得合法手续而常驻我国的人员,可以向海关申请进口自用物品,经海关核准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此项申请只限一次。自用小汽车限每人一辆征税放行。常驻人员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金银、货币、文物等限制出口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放行。常驻机构可以向海关申请进口办公用品,经海关核准,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征税放行。
这个规定强调,不论是外国常驻机构还是人员,进口的办公用品和自用物品及机动交通工具,一律不准在我国境内私自出售,需要出售的应经主管海关批准后,售予当地政府指定的外货收购部门,免税进口的物品应按章补税,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理。
上述规定的范围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民间经济贸易团体、新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中外合资(包括中外合作勘探、开采石油等)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在华外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其他外国常驻机构和人员,也包括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经营的企业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这个规定在经济特区不适用。
今天公布的上述规定,自198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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