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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彬争取婚姻自主的斗争胜利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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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21
第5版()
专栏:书信往来

王学彬争取婚姻自主的斗争胜利了
王学彬的来信编辑同志:
我是内蒙古突泉县六户乡永繁村五队社员,今年18岁。现在,我已被迫离开家乡,流落在外。
由于父母包办婚姻,1982年农历六月十六日由媒婆李泽春两口子说媒,把我许配给刘兴武。当时我才17岁,在父母逼迫、媒婆花言巧语地劝说的情况下,我无法决定,才说五年内不结婚。媒婆说,只要你答应就可以了,就这样,他们把婚事给定了。可是,我一直不同意。农历十一月初九,李劝我去登记结婚,我誓死不同意这门婚事。我想离家出走,因没路费,就到学田公社三合大队我二哥家去借钱。当晚我母命我哥和刘兴武等将我拉回。农历十一月初十,他们把大队生产队干部请到家中,吃喝完以后开了介绍信,骗我去公社,没等我到场就把结婚证领了。当时给我写的年龄22岁,男方的年龄23岁,可我仅17岁。
1983年又逼我结婚。我无法,只好外逃。当时我真想死去,但一回想,我还年轻,不能白白死去。有共产党,有法律,我为什么无辜死去呢?因此,我向党报、法院申诉,坚决要求退掉这门婚事。请党报和司法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为我解除这一痛苦。
王学彬 1983年12月29日
本报群众工作部给王学彬的复信王学彬同志:
来信收到。您为争取婚姻自主的权利而斗争,很值得同情和支持。我们已将您的来信转交给中共突泉县委,请求县委过问此事。相信,县委将会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处理,您的“痛苦”一定会得到解除。在问题得到解决,您的父母认识错误后,您还是应该同父母和睦相处,搞好生产和生活,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事业中做出贡献。
人民日报群众工作部 1984年1月9日
本报群众工作部给突泉县委的信中共突泉县委负责同志:
转上突泉县六户乡永繁村五队社员王学彬的来信一件,请给予适当处理。
王学彬因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已经逃离家乡。她向本报写信,要求报社和司法部门帮助“退掉这门婚事”,以解除她的“痛苦”。按照《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每个人的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和干涉。因此,王学彬的要求是合理而又合法的,党和人民政府应该给予支持和帮助。所以,特请县委过问一下这件事,并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给予适当解决。对她的父母,除应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外,建议做些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其改变在对待女儿婚姻问题上的错误做法,还要正确对待王学彬,使她能尽快回家,和家人和睦相处,搞好生产和生活,为建设文明村、文明家庭作出贡献。
以上建议供参考。顺致敬礼!
人民日报群众工作部 1984年1月9日
突泉县委给本报群众工作部的来信人民日报群众工作部:
1月16日,接到你部来信(附王学彬上访信一件)。县委对这一案件十分重视。县委书记当即作了批示,当天下午召集有关部门开会,决定由县法院、民政局、妇联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月18日深入到六户乡永繁村,分别调查了王学彬、刘兴武,以及双方父母和介绍人李泽春,并走访了群众。
经查,王、刘的婚事确属父母包办,媒人干涉、要挟所促成的。王、刘的结婚登记介绍信是村委会主任陈万良批准,由秘书修万山开出的,把他们的年龄提高了5岁。王学彬当时不同意登记结婚,但在媒人、父母的威胁劝说下,屈于压力,领取了结婚证。王与刘在领结婚证前后均没有感情基础,关系一般。1983年末,刘家提出举行婚礼,王学彬不同意。为了摆脱困境,王出走到辽宁阜新市郊区亲戚家,并写信给你报和县人民法院,要求帮助退掉婚事,解除痛苦。
我们对此案作了如下处理:对王学彬父母及媒人李泽春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成村委会主任陈万良、秘书修万山写出书面检查,乡党委予以通报批评;法院已依法判决,解除王学彬与刘兴武的婚姻关系;对王学彬父母以婚索取的340元钱彩礼全部没收。
六户乡政府已修改健全了婚姻登记制度,严格了登记手续,以防止发生类似事件。为教育广大群众,我们已将这一事件通报全县。
中共突泉县委会 198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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