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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给不足法定婚龄的人发结婚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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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21
第5版()
专栏:勇于向不正之风作斗争

不能给不足法定婚龄的人发结婚证
编者按:新《婚姻法》公布三年多了,可是,一些地方在结婚登记工作上,违反《婚姻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值得引起各级政府的严重注意。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一些基层干部和群众头脑里缺少“法”的观念。他们不懂得,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社会主义四化的重要保证。《婚姻法》是我国重要法律之一,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任意违反。人人都要树立“法”的观念,做遵守法律的模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一切违反法律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如果出现违反法律的现象,就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我们围场县原夹皮川公社一些负责人,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允许一些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女登记结婚,违反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的指示精神,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了困难。
负责发放结婚证书的原公社秘书陈库,在育太和公社工作期间,就因为不严格执行《婚姻法》,受到过县纪委的查究。1981年,他调到夹皮川公社后,分工主管计划生育工作,不仅没有吸取教训,仍然利用职权做人情,继续给不少不到法定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据我们所知,他直接经手发给不到法定婚龄的人结婚证书的,黄家营大队有6人,六家大队和油房大队各2人。他这样做,不但没有受到处理,最近反而被提拔为杨家湾乡党委副书记,真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我们要求上级政府追究陈库违反《婚姻法》的错误,并作出必要的处理,以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河北围场县朝阳湾区六家乡
乡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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