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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按照《婚姻法》办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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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21
第5版()
专栏:调查汇报

一定要按照《婚姻法》办事
本报记者 陶世安
河北围场县六家乡“乡民”来信反映的问题,经记者调查,确实存在。
据了解,自1982年2月至1984年1月的两年时间里,围场县原夹皮川公社(现为六家乡)就批准了129个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青年领取了结婚证,占同期登记结婚人数的27.3%。其中,男女双方年龄均不够的19对,男方年龄不足的51人,最小的只有19岁,女方年龄不足的40人,最小的还不到17岁。
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公社党委违反《婚姻法》,自订了“土政策”。1981年5月,原公社党委书记赵金城主持召开党委会,讨论执行新《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时,错误地认为“年龄差点没什么关系”。于是,擅自确定男23虚岁、女21虚岁,就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同年6月,在公社召开的大队干部会上,赵金城宣布了这一决定。这就为不到法定婚龄而要求结婚的人开了方便之门。上述批准的129人中,就有86人是依据这一“土政策”办理的。
还有43人连“土政策”规定的年龄都没达到,也领取了结婚证。这都是经本人登门或托人求情,公社领导人擅自批准的。书记赵金城就批准了5人。公社领导这样做,其他工作人员也都竞相效尤。原公社秘书陈库当时就认为:“领导都不按《婚姻法》办事,我管发放结婚证,为什么把人情让别人得去呢?!”就这样,他私自给5名连公社规定的年龄都没有达到的青年办了结婚证。公社机关人员中,除了炊事员,都自作主张批准过不到法定婚龄的人登记结婚。
夹皮川公社领导的这些行为,反映了他们法制观念的极端淡薄。他们不是严格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是把《婚姻法》看作可以实行也可以不实行的条文,随意加以变通。去年5月,围场县纪委曾经通报批评了克镇公社违反《婚姻法》,批准不够法定婚龄的人结婚的错误,要求各公社以此为戒,并且强调《婚姻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任何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都是不能容许的。可是,就在县纪委通报之后,夹皮川公社的领导仍未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还批准了47名不到法定婚龄的人登记结婚。
原夹皮川公社严重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给数量众多的不足法定婚龄的青年发放结婚证书的问题,引起了中共围场县委的重视。县委已责成县纪委处理。现在情况已经初步查清,准备视情节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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