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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学术讨论会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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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23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劳动保险学术讨论会简介
中国劳动学会和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不久前在郑州联合召开了保险福利问题学术讨论会。参加会议的有从事教学与理论研究工作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共140多人。这次会议是建国以来保险福利问题的第一次全国性学术讨论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劳动保险的分配原则以及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认真的探讨。
一、关于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问题
大家一致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减轻职工生活困难,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并且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和欢迎。这种劳动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在建国初期建立这一制度时,由于缺乏经验,学习苏联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够,其后又受到“左”的影响和十年动乱的干扰破坏,三十年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劳动保险制度的某些弊病日益暴露,同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很不适应,表现在:
1、现行劳动保险制度不能适应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的需要。现行制度只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部分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中实行,而区、县以下城镇集体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没有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因此,不利于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并严重影响着青年的就业意识,不利于“三结合”就业方针的贯彻。此外,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休等主要保险待遇也未解决,不利于用工制度的改革。
2、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保险制度,有些规定不够合理,与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不相适应,体现不出劳动与不劳动的差别或差别过小,不利于生产和工作;有些项目包得过多,标准过高,同我国的国力不尽适应;职工医疗制度有弊病,管理不善,造成医疗费用和药品的严重浪费;企业职工死亡待遇偏低,遗属生活有困难,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等。
3、现行保险工作管理混乱,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劳动保险办成了“企业保险”,退休费用由原单位开支,单位之间负担畸重畸轻,不利于企业经济核算,也不能切实保障职工生活。特别是退休费,既不搞统筹,又不允许预提储蓄,这在今后人口走向老龄化、退休费开支将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基于以上情况,对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既保障生活,又有利于生产。国家要在劳动者个人消费基金范围内,对工资、保险、福利作通盘的考虑和适当的安排。同时,保险制度的改革,要同劳动制度、工资制度,以及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衔接、配套,同步进行。
二、关于劳动保险的分配原则
有的同志认为,劳动保险和工资都属于消费资料的分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围,因此,劳动应成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尺度。当然,决定劳动保险待遇的“劳”,不是劳动者“现在的劳动”,而是“过去的劳动”,因此,劳动保险和个人消费品直接实行按劳分配应当有所区别;但是,劳动保险待遇仍然是按劳分配的“继续”或“延伸”。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主张,劳动保险待遇应和基本工资高低、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劳动条件好坏及有无特殊贡献相联系,使劳动保险成为促进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劳动保险保障的生活水平应该有高有低,有的人劳动好,工龄长,投保金额多,可以达到已经形成的生活水平;有的人劳动差,工龄短、投保金额少,只能保证基本生活水平。
有的同志认为,劳动保险的分配原则是社会保障原则。
(1)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以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既然他们已不能劳动,就不能对他们实行按劳分配。(2)当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无法通过按劳分配渠道获得生活资料,这就需要国家或社会对他们进行物质帮助。其分配原则只能是社会保障原则。(3)现在有些劳动保险待遇与工龄、工资挂钩,是为了鼓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照顾劳动者已经形成的生活水平,是做法问题,不能理解为是按劳分配的“继续”。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主张,劳动保险待遇,应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实际需要,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能力,尽可能解决职工的实际生活困难,不应受劳动者贡献大小的影响。
三、社会保险制度如何组织和设立
多数同志主张,今后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在待遇上有所区别。有些同志则主张建立多种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可分为:
(1)按所有制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目前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并存的情况下,打破所有制界限是行不通的。
(2)按企业的经济条件不同建立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制不同并不完全决定它的生产水平和经济条件,按所有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不利于贯彻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的战略决策。
(3)按保险对象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对机关工作人员、工人、合同制工人、个体劳动者、农民等分别实行不同的制度。
(4)按保险项目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即建立老年保险、残废保险、疾病保险等单项保险制度。
(中国劳动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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