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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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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23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73)

伪证罪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一向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依靠证据,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结论,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证据必须是真实的、确凿的客观事实。这就要求同司法机关收集各种证据直接有关的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责任,禁止歪曲客观事实作伪证。对于犯伪证罪的,要依法惩办。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具体地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就构成伪证罪。
一、犯这种罪的人必须是与侦查、审判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都是有责任如实提供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也是对证实犯罪有密切关系的人。他们提供的证据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如作伪证,就会干扰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放纵犯罪分子。因此,刑法规定犯伪证罪的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二、犯这种罪必须有作伪证的行为。作伪证,就是指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中,证人作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不按照客观事实而作虚假的鉴定,记录人作歪曲的记录,翻译人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等等,都属于作伪证。作伪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捏造罪证,陷害被告人。例如,在杀人案件中,在死者被杀的当天,某甲没有去过现场,证人却作伪证说,看到某甲在案件发生后手持凶器逃离现场;凶器上的指纹不是某甲所留,鉴定人却提供虚伪的鉴定结论,说是某甲的指纹。另一种是隐匿罪证,包庇被告人。例如,在杀人案件中把他杀说成自杀,或者把对被告人不利的罪证隐匿起来。至于捏造罪证或者隐匿罪证是否导致了错捕、错判的后果,都不影响伪证罪的构成。
三、所作的虚假证明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与决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以及对量刑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例如,在杀人案件中,作案现场的指纹不是某甲的,却伪证说是某甲的;在伤害案件中,本来是轻伤,却伪证说内脏受了重伤。这些应按伪证论处。如果伪证的内容对定罪、量刑是无关紧要的,就不能按伪证罪处理。例如,犯罪分子在用刀杀人之前,证人看见犯罪分子打了被害人几拳,但在作证时却否认犯罪分子打人的事实。由于这个虚假证明对杀人罪的定性无关紧要,因此不能按伪证罪处理。
四、犯这种罪必须有陷害他人或者捏造、隐匿罪证的目的。就是说,行为人明知作了虚假的证明会使人遭到陷害或者会使罪犯逃避制裁,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证人因了解情况不确或记忆不清,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因业务水平低或者粗心大意,作了错误的鉴定;记录人因能力差而漏记错记;翻译人因水平低或未听清而漏译错译,都不具有故意陷害或故意捏造、隐匿的目的,都不构成伪证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规定,为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伪证罪的规定处罚。这就是说,不论是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也不论是不是在侦查、审判中,只要为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制造伪证的,都按伪证罪论处。
刑法规定,犯伪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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