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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贵新经济案该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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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4-24
第4版()
专栏:记者来信

姚贵新经济案该如何处理?
本报记者 袁文忠 程德源
记者面前摆着两级党组织给同一个人的两份不同的处分决定:一是党内严重警告;一是留党察看一年,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
被处分者名叫姚贵新,是山东省经委生产调度处科级干部,分管审批追加火车皮计划。为谋取私利,他不顾党的原则和国家利益,为不法分子开绿灯。经查实:
——1981年10月,投机倒把分子陶金贵到省经委办理车皮计划时,以送土产品为“试探”,两盒凤凰烟、一包海米,姚就上了钩。自此之后,姚接受陶的东西由少到多。有时,姚还问陶:“有没有人看见?”“如果有人问你,就说咱们是表亲。”
——曾多次被劳改的刘玉田,冒充是枣庄市建材公司副经理,先后六次到省经委骗取车皮计划。刘给姚代买了两辆上海产自行车,送给姚银耳一包,酒两瓶,烟两条,茶叶二斤,姚就批准刘外运煤炭二千三百吨。
——被判刑三年(缓刑)的赵绪田,通过几层关系找到姚贵新,只送了点烟、酒,姚就批了六节车皮计划。
半年多的时间,姚贵新先后接受了六个不法分子的贿赂,计款三百八十余元,非法批出火车皮计划一百八十四节(指标)。另外,姚在为有关单位审批车皮计划时,也有收礼受贿行为。
对于姚的经济问题,中共山东省纪委责成省级机关纪委会同省经委认真查处。事隔一年之后,省经委党支部向省级机关党委写了份《关于姚贵新同志所犯经济错误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说:“关于姚贵新同志所犯经济错误,在反复考虑、酝酿的基础上,业经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一致通过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委党组专门召开会议作了认真研究分析,总的认为,姚贵新同志的错误性质是严重的,本人的认错态度及其悔改的实际表现是好的,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同意支部大会的决议。”今年2月20日,省级机关纪委进一步审理了姚的案卷,认为“经委党支部对姚所犯错误有的定性不当,处理偏轻”。之后,省级机关党委对姚所犯错误的处理意见作出了批复:“为了严肃党的纪律,挽回影响,经向省纪委汇报同意,决定给予姚贵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行政撤销其科级干部职务,追回受贿的财物或按价补款。”
据了解,在此以前,省级机关党委和省经委的同志曾就姚贵新的处理多次交换意见,但看法未能取得一致。就在机关党委把作出的处分决定转告省经委之后,经委领导又回复了三条意见:一是认为对姚的错误性质的认定偏高,处分偏重,经委不好做工作;二是如果征求经委的意见,仍维持原来已研究的处理意见;三是如果机关党委做出决定,经委执行。
对同一个人的处分决定,两级党组织出现了分歧,道理何在?记者分别走访了省经委和省级机关党委。经委一位负责干部介绍说:姚贵新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收礼受贿,问题是严重的,在党小组会上,支部大会上,都对他进行了严厉地批评、帮助。在讨论对姚的处分时,多数党小组同意给党内严重警告,行政不予处分,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姚在给这几个人批车皮时,不知道他们是投机倒把分子,不是勾结起来作案;二是姚收礼受贿所得不过二三百元;三是姚贵新交代问题彻底,退赃积极。
省级机关党委的同志则对记者说:姚不是一个普通百姓,而是一个党员干部。他干的那些事,与党员条件是格格不入的。他掌管审批车皮的权力,谁只要送钱送物,帮他买点便宜货,他就给人家批车皮计划,这就说明他索贿受贿完全是自觉的。在对姚的处理上,我们主要的依据是他的错误事实和恶劣的情节,同时也考虑到了本人的认错态度,不然的话,他的党籍就值得考虑了。
记者还走访了省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有关同志说:在姚贵新经济问题的认定上,经委有些避重就轻。对待经济犯罪,不能仅仅看到非法所得一点点儿,更要看其问题的性质、危害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在姚非法批的一百八十四节车皮计划中,投机倒把分子陶金贵转手倒卖五十二节车皮(指标),牟利一万三千五百余元,另一人利用车皮向外省倒运煤炭二千多吨,牟利一万一千多元,这还没算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的严重损害。省级机关党委对姚贵新的处分决定,体现了维护党规党法的严肃性。
目前,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斗争中,要查处一个案件,往往难度很大,原因之一是:处理一个人的时候,有些人只看重其非法所得的多少,甚至感情用事,为犯错误人的得失想得很多、很细,却极少考虑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及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姚贵新案就是一例。因此,山东省有关部门在处理姚贵新案件时的不同认识和态度,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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