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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移交我企业财产清单 包括在北京、大连和东北的宅舍、仓库、工厂、水电站等 六百余处及大连港港湾设备与装备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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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2-10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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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联移交我企业财产清单
包括在北京、大连和东北的宅舍、仓库、工厂、水电站等
六百余处及大连港港湾设备与装备等。
【新华社十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于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及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换文,曾规定将大连市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之财产,苏联经济机关在东北自日本所有者手中所获得之财产,以及过去北京兵营的全部房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联已向中国移交的企业和其他财产的清单开列如下:
在北京者:
过去北京兵营之住宅,仓库,及其他房舍共十八处。
在大连者:
工厂十六处,计:大连造船修船工厂,石油加工工厂,机械工厂,电气机械工厂,洋灰工厂,灯泡工厂,玻璃工厂两处,油漆颜料工厂,罐头工厂,压油厂,水力压油厂,化学制油厂两处,耐火砖及绝缘器工厂,碎石工厂;
制造厂三处:计网索工厂,铁罐工厂,制袋工厂;
大连港港湾设备与装备;木船制造厂;盐田六处;
渔产联合工厂;冷藏室四处;
小型工厂四处:计基本建设部之机械修理所及木工厂二处,修船工厂,被服工厂;汽车工厂,车库及修理所;
发电厂二处;
水电站包括中央电机试验所共八处;
文化教育机关九处:计技术学院,电影院三处,剧院建筑物二处,苏联海员俱乐部,工人疗养院,俱乐部;
住宅二百零六处;仓库、堆栈二十二处;机关办公用建筑物五处;百货公司;二十五公顷地产的果园一处。
在东北者:
工厂二十一处:计洋灰工厂,制糖工厂,制粉及碾谷工厂七处,肥皂工厂,制瓶工厂,酒精工厂两处,啤酒工厂五处,制材厂三处;
制造厂四处;造纸工厂,麻袋工厂,灌肠工厂,纸烟工厂;
印刷和石印所二处;
汽车工厂一处,汽车修理及机械工厂五处;
电影院十一处;影片机械工厂一处;
宅舍一八八处(其中包括住宅一五七处,办公用建筑物十九处,商店建筑物九处,旅馆三处);工厂建筑物十一处;仓库三十三处;地产二十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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