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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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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02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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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今天公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
《规定》自5月1日起实行。
《规定》要求合资经营企业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合资经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以及合资经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另外,合资经营企业专为加工外销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也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但加工后的出口产品转由国内销售部分,以及按计划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均应照章纳税。
合资经营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出口税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对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华侨同国内的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都比照这个《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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