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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寿流涕而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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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11
第8版()
专栏:

“相寿流涕而去”
巫猛
不知从哪个朝代开始,在甲地的官儿渎职,把他调到乙地,仍能继续担任相等的职务。在乙地出事了,又调往丙地。如此循环往复,不离官位。
今读《资治通鉴·唐纪九》,发现唐太宗在魏征的规劝下,对这种调法是改革了一回的。濮州刺史庞相寿因贪污解除了官职,他自己说曾在秦王府工作过,唐太宗怜悯他,想让他恢复原来的职务,换个地方干干。魏征规劝道:使不得,在秦王左右的人,朝庭内外很多,这样作法,恐怕人人都要依恃私人恩惠,这会使秉公执法的人感到惧怕的。唐太宗一想,也是,便对庞相寿道:“我昔为秦王,乃一府之主;今居大位,乃四海之主,不得独私故人。大臣所执如是,朕何敢违!”于是,给了点钱财,打发他回老家。于是,这个庞相寿只得“流涕而去”。
对于犯错误的干部,固然主要是靠教育,但严重渎职者,也还是得视情节轻重或降职使用,或解除公职,直至绳之以法。这本是常理,但不知怎的,处理起来就是难,关键也不知在哪里!身边常闻此类事:某某严重渎职,引起公愤,调查组也成立了,事儿也查清无误了,然而……不知下文何如了。再过些日子,某某调到某地继续在重用了。久而久之,但凡不是犯政治上的错误,管你坏到何等地步,也没人吭声了。“恐人人皆恃恩私,足使为善者惧”也。
“老好人”名声虽臭,但却有人愿当,这怕也是一个因素。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和江苏省外运公司的头头,在一座大楼里办公,却电话来电话去地互相推诿扯皮,致使运往香港的两船土豆一千五百九十多吨霉烂变质,倒入大海,使国家损失六十六万余元。问题是揭出来了,但当事者谁也没从中捞几块土豆,够不上贪污、盗窃、受贿等条条款款的吧?!要再照以往那种做法办,恐怕又是一纸检查,官僚主义帽子一戴,大帽子底下开小差了事。虽说也有革职反省一段的日子,过后恐怕仍是一纸调令不了了之。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渎职,照刑法是要上法庭当被告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官僚主义何以根绝?!最近,江西一个市级法院,审理了一件渎职案。被告是街道小集体工厂的两位负责人。办厂三年,由于管理不善,进原材料失误,致使产品成本过高,严重亏损。法庭上读了六项主要产品分别亏损金额,连元后面的角、分都算出来了。公开一审理,人心大快。街道党委要求所属各企业负责人全到法庭旁听,在那些负责人中震动很大。“厂子办不好,还要上法庭的”,这理儿直到今天他们仿佛才明白。可想而知,会有几个晚上睡不着觉的。小集体厂能如此,国营的如何?干部队伍只能上不能下这道门槛怎么迈法?看来值得研究研究。体制上有些漏洞,是造成官僚主义的一个因素,这已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并正在改革。但更重要的,我想恐怕还是要从思想作风上解决才好。对于当事者来说,为什么同是一种体制,别人不出问题,就你老捅漏子?对于主管部门来说,为什么这种人总还能得到重用?总还是“满天飞”的调、调、调?其实,大凡这种人,翻开他档案便不难觉察,是走到哪里哪里遭殃,每次都是“调”得挺不光采的。
对于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官僚主义者,必须绳之以党纪、政纪、国法。在这个问题上来不得“老好人”主义。“相寿流涕而去”,看起来悲悲切切,实则对他本人,对整个事业,有利无害,实在是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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