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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蚯蚓热”说明了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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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12
第5版()
专栏:调查汇报

“蚯蚓热”说明了什么?
中国农科院土肥研究所 杨珍基 本报记者 李双太
根据姜连生同志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们走访了农牧渔业部畜牧局、司法部公证管理处等部门,发现“蚯蚓热”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据了解,目前国家基本不收购鲜蚯蚓。主要因为我国对蚯蚓的养殖和应用起步较晚,蚯蚓还没有用于大规模商品生产。1979年,我国虽然从日本引进种蚓,但用蚯蚓加工食品、化妆品等,目前尚处于试验阶段。个别地方用蚯蚓制出了“地龙酒”、“地龙饼干”,但未投入批量生产,有的产品还未经有关部门鉴定。现在,医药部门只收购少量药用蚓。用蚯蚓加工饲料添加剂的厂子,虽也加工蚓粉,但比起进口鱼粉来赔钱,不能大量生产。据外贸部门反映,蚯蚓在国际市场上没有销路,目前组织出口蚯蚓也不可能。
既然蚯蚓没有销路,“蚯蚓热”是怎么兴起来的呢?主要原因是一些农民在寻找致富门路,急于发展副业,但又不了解“行情”,缺乏市场信息造成的。再加上前些时报刊对养蚯蚓的宣传有片面性,只讲蚯蚓营养价值如何高,但没有讲到蚯蚓的销路问题。一些想靠卖种蚓发财的人就利用了这一点,四处宣扬:“蚯蚓用途很广,有的地方制出了地龙酒,地龙饼干”,“蚯蚓销量很大,养蚯蚓能赚大钱”,等等,借以推销种蚓,使很多人上了当。有的种蚓贩子还以公司、厂的名义在报纸上登广告,推销种蚓,并写明:“负责以三千元的价格收购成蚓。”一些种蚓贩子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转眼间发了大财。一些人见卖种蚓者获利迅速,便竞相养起了蚯蚓。目前,这股风正向华北、东北各省蔓延。一些农民买了种蚓,结果成蚓找不到销路,有的因此倾家荡产。
是不是目前不能发展蚯蚓养殖业呢?当然不是。只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找对路子,蚯蚓养殖业是可以取得较高经济效益的。1983年,农牧渔业部与中国科学院农业研究委员会在陕西咸阳地区召开人工养殖蚯蚓学术报告会,对蚯蚓养殖业提出了“自繁、自养、自用”的方针。实践证明,这个方针是正确的。用大牲畜粪作饲料养蚯蚓,再用煮熟的蚯蚓喂鸡、鸭、猪等,蚓粪又是良好的肥料。试验证明,在饲料中添加熟蚯蚓喂鸡,产蛋率提高17—25%;喂鱼,增产22%;喂奶牛,产奶量增加20%。用禽畜粪养蚯蚓,又用蚯蚓喂禽畜,形成良性循环,经济效益很高。陕西省的高陵县、兴平县及江苏省海安县等地农民就用蚯蚓解决禽畜蛋白饲料的缺乏问题。
在这场“蚯蚓热”中,很多人没考虑“自养自用,综合利用”,单纯把养蚯蚓作为商品生产,销路问题解决不了,必然造成经济损失。有些地方盲目养殖蚯蚓之风之所以如此盛行,一方面是因为农民未掌握蚯蚓销路的真实情况和养殖方针,一些人乘机行骗;另一方面与有关部门“情况不明”和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有关。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对蚯蚓的销路、养殖方针等问题一问三不知,也不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对“蚯蚓热”不管不问。有些领导组织人到专卖种蚓的人家参观。当养蚓户感到受骗时,他们还说:“这事拿不准,不要轻易表态。”当前农民需要有关部门的帮助,如何满足他们的要求,是值得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的。
一些卖种蚓者大都与养蚓户签订了购销合同,你买我的种蚓,我负责收购你的成蚓,并订好价格,但没办理合同公证手续。结果,卖种蚓者,言而无信,只管推销种蚓却拒不收购成蚓。上当者去告状,又因“空口无凭”,问题很难解决。例如北京市密云县有两千多户农民养殖蚯蚓,蚯蚓买卖虽订有合同,但均未经公证。这个县的地龙协会(是自发性的群众组织,它规定,凡向地龙协会成员购买三千元以上种蚓者,才有权向他人出售种蚓)虽与买种蚓的农民在合同中写明,凡购一百元以上者,半年后可向协会出售五百元的成蚓。有些合同他们并未兑现。
目前我国90%以上的县、市都设公证处。如果以上合同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就会少发生问题。因为:一、公证处通过调查,如发现蚯蚓没有销路,就拒绝为合同做证,从而制止立约双方开展这种买卖。二、合同一经公证,公证处就监督双方执行合同。如发现一方不执行合同,就令其按合同的规定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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