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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检验、交接制度亟待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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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12
第5版()
专栏:大家谈

棉花检验、交接制度亟待改革
你报3月7日第五版发表的《700万斤被糟踏的储备棉的“申诉”》一文,击中了十几年来棉花检验和交接中问题的要害。某些人利用现行棉花交接制度的一些缺陷,大钻空子,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此事具有普遍性。我们认为,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能就事论事。
原因何在?除了有些单位领导官僚主义作风严重,经营思想不端正之外,还在于棉检制度不完善。一是棉花检验实行“商业一次检验有效”,二是储备棉实行“原进原出”,这是导致发生陕西储备棉事件的客观因素。十年内乱期间,在所谓“改革一切不合理规章制度”的口号下,简化棉检手续,取消国家仲裁机构——纤维检验局(所),形成商业部门自收、自验、自营,一家说了算。由于不受纤检机构的制约及其它原因,有些棉花加工厂对棉花的品质掌握不准,重量不确,一些收购站对水分、含杂都是估验,验啥算啥。这给一些人弄虚作假以可乘之机。对此,工厂早就反映强烈,但因多年来棉花资源一直紧张,稍有异议,棉花经营部门即以“你以后还用不用棉花”相要挟,工厂为考虑生产大局,只好委曲求全。
在我们山西省,棉花工商交接手续,实际上比“一次检验有效”更简化,归纳起来可称为“四不”:一不准工厂复磅验水,即使发现重量不够,商业也不予承认;二不准工厂抄码(核对棉包上的重量标记是否与发票相符),必须以发票为准;三不承认纤检机构的职责与权利;四是工厂复验棉花品质指标,降低一级或一个长度,即使商业检验人员承认应该降,也只作为技术参考,而不作经济纠正。这“四不”造成的经济亏损,每年向国家报销或摊入工厂成本。据纤检处不完全统计,自1973年至1979年,对进厂原棉复验六百四十四万六千八百六十一担,由于品质升降导致的经济盈亏相抵后,七年净亏三百八十二万四千元。据财务决算报表查核,我省纺织企业在营业外损益科目中向国家报销的棉花品质差异亏损,1980年为五十二万四千元,1981年为八十三万九千元,1982年为九十四万五千元,1983年为五十三万零四百元。在重量亏损方面,据多次抽验结果,亏重在1.4%——2.9%之间,如按全年用棉一百六十万担,平均亏重2%测算,每年将亏损原棉三万二千担,金额达五百余万元。
储备棉的“原进原出”制度更不合理,实质上是“一次检验有效”制度在储备棉上的应用,不过又加了个“国库棉”的神圣称号。据介休纺织厂报告,1983年4月从国库调进六千担山东一级棉,在调运过程中发现品级不够,工商共同按比例重验了二千六百六十九包,结果:三百零八包符合原品级,占11.5%;一千八百四十三包降为二级,占69%;三百四十三包降为三级,占12.9%;一百七十五包降为四级,占6.6%,直接经济损失四万七千七百元。如这批储备棉(五十万担)“原进原出”,将给国家造成四百余万元的重大损失。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感到,现行的棉花检验和交接制度,不能合理分配农、商、工的正当利益,阻碍生产发展,损害国家整体利益,所以亟待改进。应将“商业一次检验有效”,改为纤维检验局(所)公证检验。纤检部门应是超然于农、商、工之外,独立地制订纤维标准和行使检验、仲裁的权力机构。对未经公证检验的储备棉,亦应在工商交接时由纤检所复验,以其复验结果作为经济结算的依据。山西省纺织工业供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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