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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水污染防治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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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13
第2版()
专栏:社论

认真执行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公布,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水环境保护是整个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影响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密切关系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
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新宪法颁布前后的这几年,环境保护工作有了较大进步,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同志对这个问题都有了正确的认识。有的同志至今认为,要搞生产建设,环境受到污染是不可避免的。有的同志认为,目前我国限于财力,应当先搞生产建设,然后再去治理污染。有的人甚至把加快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建筑在破坏环境、损害人民健康的基础上。我们必须纠正这些把环境保护同生产建设对立起来的错误思想,宣传国家关于生产建设必须同环境保护同步进行的指导思想,使举国上下充分认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国策,是必须实现的战略任务,使各行各业、全体人民都自觉贯彻宪法有关保护环境的规定和《水污染防治法》。
针对我国水污染相当严重的情况,《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一系列强制性规定。首先,新的建设项目,必须把水污染防治设施列入计划,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要遵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对不积极治理,污染严重的单位,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出限期治理的强制性决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超标准排污费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越大,罚款的数额越大;对于危害严重,难以治理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还对水污染事故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水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管理上的不负责任或操作上的违反规程而引起的不应发生的污染损害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对此作了比较严厉的处罚规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大小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分别情况,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切实贯彻《水污染防治法》,全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并且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司法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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